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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该公司自2012年投产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在未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侧为铝材表处池,表处池自北向南共有1-5号处理单元,分别为除油后清洗池、除油池、钝化后第一次清洗池、钝化池、钝化后第二次清洗池,每个处理单元均有设立阀门的管道与一根总管相通,该总管排放口位于公司北侧围墙脚处的雨水沟渠,最终通至公司外侧雨水窨井。凯莉玛公司明知通过上述暗管直接排放清洗铝合金废水的行为可能会污染外环境,仍然长期从事或放任员工将清洗铝合金产生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进入公司外的IV类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过程】

因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刑事证据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性,检察机关围绕本案污染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做了全面诉前调查取证工作,一是实地勘验污染现场污染水槽的尺寸,调取公司污染原料订货单以及制作询问笔录等固定污染排放频率、排放量;二是调取涉案企业的账册、生产记录等委托专业司法审计,明确公司生产量,与公司相关污染原料订货数量形成印证,防止出现仅凭主观笔录证实排放量导致证据庭上的不可控性;三是调取同类生产工艺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污染物处置成本费用情况,作为环境科学研究院核算治理污染成本的基本数据;四是通过环保局协助配合,调取涉案企业的排污路径及排放外环境的水体类型,确定侵权企业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赔偿系数,并与市环科院围绕评估范围、评估依据、环境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等进行多次咨询、反复论证,确保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五是查询调查涉案企业的赔偿履行能力情况,保证后续赔偿款执行顺利。

2018年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判决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365475元,鉴定评估费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判决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上海首例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典型案例,这为今后办理同类型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参考。这也是当下长江水域污染的典型行为,污染主体大多都是小微企业或无证作坊,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以暗管方式偷排或直接排放河道,违法成本低,仅仅通过传统的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解决环境损害后果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状。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主体提出民事公益损害赔偿,并将赔偿款用以修复生态环境,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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