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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华锐公司、钱国良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华锐公司长期租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892号场地经营。2008年3月,华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杏华见场地长期堆放大量内装含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影响经营,在明知需按规定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指使公司员工吴巧飞联系个体经营者钱国良采用就地填埋的方式擅自处置。2008年3月下旬,在吴巧飞和钱国良的现场指挥下,由钱国良联系的挖机将上述含化工残渣的废铁桶直接填埋于该场地泵房东侧的地下。

2015年10月,华锐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从原场地关停拆迁。2016年3月18日,金山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该场地开挖勘察,在原场地泵房东侧地下2米左右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黑色粘稠状废弃物及泥状物,并伴有强烈挥发刺激性气味。经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别,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4月11日,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金山区环保局要求,对现场非法填埋区域开展应急清理,挖掘清运出填埋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吨。经上海市环境科学院评估,此次非法填埋废铁桶及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调查和诉讼程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现线索后立即启动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经上海市环境科学院评估,此次非法填埋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受污染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修复费用两部分,合计人民币712万余元。

2018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检察日报》上制发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案经层报最高检审批同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同年8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华锐公司、钱国良承担上述费用。三中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受污染场地的应急处置费人民币304.7355万元、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费用407.972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面对十多年前填埋的危险固体废物,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并依托专业鉴定和评估,将被告的环境侵权责任与土壤、地下水整体污染修复费用准确对应,明确因果关系,并以原位氧化法的修复方案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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