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小 + 大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违法捕捞行为,并使用轮机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捕获一条疑似中华鲟活体及花鲢、鲈鱼若干。邢某某将上述渔获物放入船上的冰柜内冷冻,欲自行食用,后被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中华鲟。 调查和诉讼过程 中华鲟被誉为“水中大熊猫”,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初查认为邢某某非法猎捕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9月24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诉前调查。办案组赴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及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等就中华鲟的情况进行调查,从专业角度收集了中华鲟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证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涉案中华鲟系1龄-2龄的幼体。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涉案中华鲟价格认定提出了专业意见。 上海铁检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同日,上海铁检院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邢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邢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非法猎捕中华鲟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手段,依法同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对保障长江生态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