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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前程序案

时间:2019-1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扬州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破坏生态环境

公益诉前程序案

——诉前磋商,多方合力,祛除侵害长江湿地十年生态顽疾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扬州广进船业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扬州广进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各职能部门多次对扬州广进船业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扬州广进船业一直未能拆除,长江流域扬州段湿地生态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了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扬州广进船业案件线索,交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办理。

12月底,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查程序。第一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证据材料、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询问扬州广进船业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步,赴实地走访调研、约谈企业负责人,掌握扬州广进船业的现实情况;第三步,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扬州广进船业侵害湿地的事实。初步查明事实后,2019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扬州广进船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扬州广陵区检察院对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政府立案审查后,该院检察长依法向上述四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拆除扬州广进船业违法建筑物,恢复生态。

三级院开展一体化办案,江苏省检察院汪莉副检察长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协调推进、部署工作;扬州市检察院依法询问扬州广进船业负责人的同时,释明船业的公益侵害性和侵权责任;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牵头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建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微信群”,每两周一次赴拆除现场,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三次约谈扬州广进船业负责人,充分释法说理,考虑到扬州广进船业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其利益给予了扬州广进船业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还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了库存旧船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取得了船业负责人的理解与支持,力促其自行拆除,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

2019年4月29日,在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双重合力下,扬州广进船业自行拆除超4.8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促成被违法占用十年的113亩长江湿地重新与长江相连,公益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了共同保护。

【发布意义】

本案系省检察院首次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省检察院领导多次亲赴现场听取汇报现场指导,引起市区两级院及区委区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促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发力,协调解决扬州广进船业公益保护问题,共同推动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特优势,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主要通过案件化办理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扬州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依法立案;针对造船业专业性强的问题,邀请造船业专家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查清事实固定证据、通过检察长当面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跟进协同落实建议内容,促进长江湿地生态得到有效治理。

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共赢。扬州广进船业拆除必然会对船厂工人和船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充分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推动拆除船厂时,合理帮助解决船厂工人后顾之忧,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性方案,给予该公司合理的自行拆除宽限期。最终,在期限内完成了拆除和生态修复,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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