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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冯友康等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经查明冯友康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相关公司清舱过程中收集的油泥非法处置,运至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羊山砖瓦厂内共四车98吨油泥。案发后,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共计135.22吨被转移至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贮存。经鉴定,上述油泥为危险废物。睢宁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友康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于2018年9月18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名被告人连带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对涉案135.22吨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合法处置,如不能合法处置则承担处置费用,并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油泥的塑料桶随意堆放在停车场一边,现场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有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检察履职情况】

睢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长汇报,对行政机关可能怠于履职致使公益受损行为立案审查。成立了由两名员额检察官参加的多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专业化办案组,加强调查核实及审查工作。办案组多次赴现场,在不同季节、不同天气拍照固定污染现场,制作视频,直观反映油泥因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而流淌、挥发,特别是梅雨季节,污染的后果更为明显;检察机关还收集了被污染现场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油泥挥发产生的刺鼻味道,且很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情况;检察机关还调取了公、检、法、环保等部门针对涉案油泥如何处置召开的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等,证实联席会议决定由环保部门尽快处置涉案油泥。

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于2019年5月27日,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冯友康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

2019年7月2日,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认为该局没有对固体废物处置的职责;危险品运输公司属于运输机构,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机构;油泥作为刑事涉案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处置。

睢宁县检察院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涉案油泥贮存不当,污染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职,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江苏省检察院审批后,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2019年8月14日,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并从被告的法定职责、权限、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利益持续处在受侵害状态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被告是否对案涉危险废物油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应如何履行职责以及被告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是否依法、全面履行了相关法律职责进行了法庭辩论。

诉讼过程中,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将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依法履行职责,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职行为违法。

【发布意义】

冯永康等人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追诉刑事犯罪,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修复环境的同时,立体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行政监管单位怠于履职行为,在依法履行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判决支持,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一,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的油泥的处置主体职责,精准监督。本案中,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中提到,油泥是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证据,不能擅自处理,而且还没有确定处置油泥的主体。经审查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但是对于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经过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后可以处理。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于涉案油泥采取了拍照、录像固定,且已经鉴定完毕,证实涉案油泥被鉴定为危险废物,且属于不易保管的物品。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证实环保部门从来没有向其征询油泥是否能够处置的情况;检察机关调取了2019年4月17日公、检、法、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就油泥如何处置的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要求环保部门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将油泥依法处置。可见,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油泥作为刑事涉案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处置”的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经调查审查,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的油泥的处置主体职责,为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立体运用检察监督手段,持续跟进环境公益检察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冯永康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赴现场查看时发现环保部门将油泥从土坑挖出后并没有将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而是放置在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致使油泥大面积流淌、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由此可见,造成油泥二次污染的主体是环保部门怠于履职行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职的传统行政不作为案件有较大的区别,于是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了环境公益。

第三,以办理案件为契机,建全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依托依法治县办公室,积极参与该办公室定期通报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复议等相关工作情况,通过举办座谈会、签订文件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加强行政部门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了解,健全协作机制,助推依法治县成员单位积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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