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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维护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时间:2019-1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维护消防

安全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江都区院开展消防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基本案情】

2019日后2月26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多家教培机构、商场、影院、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隐患。经调查发现:上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疏散通道;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未安装防火门,或擅自拆除防火门;防火门锁死或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消防软管破裂、漏水;防火卷帘下面堆放杂物;灭火器过期;消火栓没有水带、水枪,管道没有水压等十余种问题,消防安全隐患随处存在。扬州市江都区消防大队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对以上问题存在监管漏洞,依法履职有待加强。

【检察履职情况】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接举报线索后,经研判、评估,决定以公共安全作为“等”外探索的方向,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消防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开展中,江都区检察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了消防安全专家作为顾问,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司法警察及消防安全专家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对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出5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3家商场、5家影院、3家网吧、4家医院等共计20家人员密集场所40余处安全隐患,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视频,制作了询问笔录,完成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

4月4日,根据调查,江都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区政府作了《关于我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得到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积极履职。4月16日,江都区检察院邀请区消防大队、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召开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通报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在沟通、磋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江都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区消防部门履行查处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江都区检察院派员积极参与并督促区消防大队、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开展联合专项治理行动,对20家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进一步逐一排查,并全部督促整改到位;针对小学校、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等“九小”场所,深入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经营单位172家,发现火灾隐患351处,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10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3份,责令“三停”6家,罚款27万余元;组织各行业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利用横幅、LED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平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此外,江都区检察院还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商议、建立消防安全长效保障的机制:区文旅局建立了“双随机”的日常安全巡查机制;区教育局建立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年检年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区消防大队推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制度;江都区检察院也与区消防大队建立了线索移送、日常联络、定期会商、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大舆情通报等合作机制。

【发布意义】

1.检察机关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应当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如何探索“等”外的范围,实现对公共利益更全面的保护,是检察机关探索的重点。江都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益就是保护人民。本案中,公共安全虽尚未被法律明确纳入到公益诉讼范围,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都区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公共安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

2.检察机关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等”外公益诉讼虽然符合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能定位,但是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检察机关在“等”外探索中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本案中,江都区检察院聘请消防专家对各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精准研判;主动向区委、上级检察院汇报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得到区委、上级检察院的鼎力支持;与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多次沟通,达成了“维护公共安全实现监督共赢”的协作共识,在整个“等”外探索过程中遵循了积极稳妥的原则。

3.检察机关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法律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更不是显现你错我对、争高下、比输赢,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在本案中,江都区检察院坚持以类案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彰显了检察机关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工作理念,在了解消防部门人手不足、监管乏力的困境,以及消防安全监管行政职能交叉的情况后,以“诉前圆桌会议”的方式促成了各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又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商议、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补齐了消防安全保障制度上的短板,实现了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

4.检察机关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应当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江都区检察院在本次公共安全“等”外公益诉讼探索中,纠正了各场所消防违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对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安全专项检查,提高了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以实际行为回应了党中央对安全生产的密切关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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