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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荣成海达鱼粉有限公司,均为被告人山东牧海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山东牧海集团为投资公司。被告人何延青为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文波为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

2015-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经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王建强、王文玉等人驾驶渔船,伙同其余被告人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

2017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延青(男,37岁,威海荣成人,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文波(男,51岁,威海荣成人,从事水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男,48岁,威海荣成人,渔船船长)、王建强(男,46岁,威海荣成人,船长)、王文玉(男,59岁,山东诸城人,船长)等人,驾驶被告单位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的3对船以及挂靠该公司的3对渔船,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码头出发,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采取国家严令禁止的双拖网形式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2017年5月31日,江苏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将鲁河渔65555船、鲁河渔67778船、鲁荣渔51433船、辽丹渔23659船查获,现场查获鳀鱼、方氏云鳚等大量渔获物。

该案的作业方式是双船底拖网,是对海洋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对海底的生物栖息地造成破坏。案中使用的网具网眼为10mm,且加内衬,属于绝户网,远小于农业部规定的黄海网囊最小尺寸为54mm的规定,可将2-3mm的小鱼也一网打尽,几乎涵盖了区域内的主要经济种和生态系统中各食物链环节的基础饵料。而5月份是连云港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对海洋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本案涉及的海州湾渔场的鯷鱼、方氏云鳚等虽然是低端饵料鱼类,但是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最基础的生态地位,是29种食物链(鱼类23种、甲壳类2种、软体动物4种)上层生物的饵料,对产卵亲体和鱼卵仔稚鱼具有损害。

该案中过量的捕捞严重破坏近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作案方式、作案渔具、惊人的数额再结合海州湾独特的地理位置,经过专家的生态破坏鉴定,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属于生态破坏严重的情形,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要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的赔偿包括修复责任和赔偿性责任。大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表现为渔业资源损害但事实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本案确立了“捕多少还多少”、“捕什么还什么”的生态修复原则,并在修复方案中明确原则上损害品种对放流品种相对应,无法放流苗种的,以育苗技术成熟且能批量解决苗种数量问题的品种进行替代修复。在诉讼请求中根据各侵权人在共同犯罪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同,对于船长以上实行连带责任,与一般渔民不同,整个案件追责体现出层次感。除增殖放流外,还提出了建立“海洋牧场”、“劳役代偿”等方式共同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明确刑事打击、民事赔偿都不是目的,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环境才是目的。

【指导意义】

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突出反映了在捕捞技术高度发展之后给海洋造成的不能承受之重,该案属于典型的集团性、组织性犯罪,整个过程体现为一个衔接紧密、隐蔽性强、分工明确的黑色利益链;看似侵犯的是海洋渔业资源,但从渔业资源在水域中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而言,却有着重大的生态价值,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旦被不当利用,生态系统受到的损害将是长期的,全方位的。

办案中形成的机制: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用。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展现的是以刑事优先为基础的刑民并进之诉讼路径。对于案件的事实与行为主体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是检察机关。第二,本案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开创性的思考,在多种方案中,确定了“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原则,从而有效避免了因“过于抽象”或“过于具体”可能导致“生态”意涵无法精准体现的困惑。针对不同赔偿能力及其认罪态度,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建海洋牧场、增殖放流的费用外,结合劳役代偿、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形式,采用操作性强的区别化修复措施,尽可能满足被修复海域的种群比例合理性和生物多样性需求。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其中,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本案中,探索建立生态检察专家咨询制度,为生态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缺陷,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既有力地打击犯罪,也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第四,因案件重大、复杂,由检察长和两名检委会专委组成办案组办理案件,分工配合,创新性的明确形成海洋生态修复标杆。为唤起社会对海洋生态的关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中央级、省级媒体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见检率。还组织召开“一带一路海洋生态保护暨非法捕捞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教授参与研讨,精研海洋非法捕捞案件。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虽不直接承担海洋管理的职能,但是在涉及海洋犯罪、损害海洋公共利益时,可以综合运用打击、预防、教育、修复职能,灵活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职能,强化对海洋的生态保护。同时,给予海洋生态破坏现状,由灌南县检察院牵头,沿海各地检察机关形成了海洋生态保护联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通过整合社会监督管理力量,畅通联络沟通渠道,构建全方位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风险研判,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努力消除监督死角。加强以案释法和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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