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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酉阳石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1-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土地复垦 生态环境破坏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手段,督促矿山开采企业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酉阳县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鑫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取得位于酉阳县小河镇小岗村9、10组的大理石矿山3年采矿权。2013年底,石鑫公司申请延续采矿未获批准,随即停止开采,但一直未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调查和起诉工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国土、林业、环保等相关单位,询问石鑫公司有关负责人、矿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干部和群众等方式,确定石鑫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规定,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并存在严重的地质滑坡灾害危险,在停止开采后一直未采取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矿山生态修复进行技术评估,编制了《重庆市酉阳县石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岗大理石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关闭矿山)》(以下简称《方案》),并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经评估,石鑫公司的采矿行为导致矿区土地损毁面积达29.97亩,矿山上的弃渣沿坡堆放,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形成的露天采场、矿山堆场、工业广场、办公生活区等,破坏了原来的林地和耕地,对矿区土地植被、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对土地的压占和挖损,破坏了土壤原有结构,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8.44万元,修复工期6个月。

经依法公告后,该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石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位于酉阳县小河镇小岗村9组的大理石矿区按照《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经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同时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制定修复方案费用75000元;2.如石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不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应自期满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5.94万元(含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75000元制定修复方案费用)。

本案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与石鑫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石鑫公司依据C5002422011017130105230《采矿许可证》开采大理石过程中造成矿区范围内部分地形地貌发生变化、耕地林地被破坏等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二、石鑫公司承担修复治理费用188.44万元,该款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用于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治理;三、石鑫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方案》的制定费用7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22434元,减半收取11217元,由石鑫公司负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将上述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2019)渝04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案所需的修复治理费用188.44万元已全部履行到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将与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一道协商矿山治理事宜,争取早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渝东南地区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山多林茂、土地贫瘠是渝东南地区的显著特征。开山采石破坏生态较为突出,矿山裸露随处可见,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意在探索推动裸露矿山治理途径,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教育更多当事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主动对因其生产作业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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