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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张某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保护三山两江  非法采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要旨】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5组(以下简称山水村五组) “大湾”山林所有权人为山水村5组,2005年根据南川区林业局统一规划,该片山林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从2012年起,山水村5组村民享受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山水村5组 “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0407公顷(15.61亩),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非法采矿区域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和体积约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同时因其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未回填,在现场堆积,已危及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张某等人非法采矿,占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调查。经公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于11月1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非法开采煤矿过程中毁坏林地15.61亩、破坏植被生态,引起地质灾害风险,且受损生态环境至今未得以修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张洪赔偿用于南川区山水村5组“大湾”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338万元,赔偿林地生态环境修复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环境自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0万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鉴定、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用2.55万元,共计50.88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指导意义】

水源涵养公益林,具有防止水土流失、调节气候的重要作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公益林地的行为,破坏植被生态,引起地质灾害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扎实开展“三山两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并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诉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有效保障了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警示大众破坏生态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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