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小 + 大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过驳作业污染环境风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邻省某市相关行政机关向一公司发放了港口经营许可,由该公司负责当地水上临时过驳区经营管理。该公司在距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上游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两侧从事砂石过驳作业,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约谈、责令停业整顿。至2020年5月,该公司仍存在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海轮违法过驳等情形,对东风西沙水源地造成环境污染风险。 诉前调查与磋商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并取得了邻省某市检察机关的支持协助。经调查发现,白茆沙过驳作业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某市相关主管部门负有对过驳作业风险监管职责。2020年6月12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邻省某市行政机关签订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备忘录,明确了主管机关立即采取注销该公司经营许可、督促其终止过驳作业、拆除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共同依法打击非法浮吊作业等措施。 整改情况 截至2020年7月,邻省某市相关行政机关向上述公司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已全部终止,白茆沙北水道两侧过驳作业区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占地10余公里的过驳作业区全面取缔,对水源地造成的风险彻底消除。 典型意义 针对上述公司在上海水源地附近过驳作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损害风险地检察机关对损害风险行为地行政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指定上海检察机关启动长江经济带跨省域公益诉讼程序,监督邻省有关部门限期取缔过驳区,消除上海用水安全隐患。该案将生态环境保护从事中事后提升到事前,在有损害风险但未有实际损害的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凸显了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