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安徽 > 文章 当前位置: 安徽 > 文章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安徽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跨省倾倒医疗废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

【要旨】

非法跨省倾倒、掩埋医疗危险废物,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鉴定机构等,破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等难题,保障公益诉讼高效推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彰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

【基本案情】

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泰州市医疗废物唯一处置单位,专门负责收集处置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2017年底,某新公司积压大量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及时处置。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葛某喜、卜某益在其公司经理李某林、副经理邱某萍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举将该批医疗废物运输至芜湖市,后张某举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的该批医疗废弃物属危险废物,该批医疗废弃物经应急清理后,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本次非法跨省转移运输、倾倒、掩埋处置某新公司医疗危险废物共计1151.07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4162690.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照规定将该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后,该两部门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牢牢固定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相关证据。

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9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新公司、被告人李某林等十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位某新公司、李某林等十八名被告人对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合计4162690.4元;判令各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2019年6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新公司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302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污染物数量之大,性质之恶劣,取证难度之大,实为罕见。

1.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助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极易造成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每一批非法倾倒、掩埋的医疗废物,都在当地埋下了一棵“生态炸弹”。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挽回国家损失,为后期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芜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多部门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案发第一时间即成立“4.21”案件专案组,从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最终实现本案的快捕快诉、成功办理。

3.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本案既涉嫌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侦查机关面对此类新型案件存在经验不足、重刑事轻民事、难以面面俱到等问题。案发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全程跟踪指导侦查机关调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冻结涉案单位银行账户,为裁判后顺利执行、及时挽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

4.加强外部协作,保障办案质效。案发后,在该院党组和上级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与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环保分局、芜湖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多次协调联系,就本案的鉴定程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问题及时沟通协作协调,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5.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本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及时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让众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社会大众,促进形成生态环境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社会一面”的示范效应。

上一篇: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下一篇: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高、汪某东 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