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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安徽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垃圾堆放 生态修复 双赢多赢共赢 

【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手段,实质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作为督促之诉,在诉前检察建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时,检察机关要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作为协同之诉,在实现诉讼目的时,要及时撤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携手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潜山市槎水镇后冲村龙岭组境内(地名邱家岭处)有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占地面积约4333m2,堆放垃圾约13000m3,下游为黄柏镇昆仑村地界,目视可见居民区和在建水库。经调查,该垃圾堆放点于2008年由槎水镇人民政府与龙岭村民组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开始投入使用,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相关手续,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未配建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垃圾倾倒地点的下方地表水进行抽样监测,部分指标超出地表水三类限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检察建议  2018年5月16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1.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垃圾堆放场产生新的垃圾;2.按照环保治理的要求,对该垃圾堆放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安排人员在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入口处设置路桩,并清理生活垃圾约200吨,但存留的生活垃圾未能继续清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对涉案垃圾堆放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槎水镇人民政府再次启动涉案垃圾堆放点无害化整治工作,并向潜山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请求解决槎水镇原垃圾堆放点遗留问题的报告》,市政府批准整治经费700余万元。2019年3月至8月,在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完成涉案垃圾堆放点的勘测、设计、立项、图审、招标等工作,8月13日整治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建设,9月23日组织专家进行了环境评价评审,11月16日组织五大主体对项目进行了验收。11月22日,承办检察官对涉案垃圾堆放点进行了回访,经现场勘查,该垃圾堆放点的生活垃圾已得到有效整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已经消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全部实现。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槎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典型意义】

1.检察助力,积极守护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更应当履行好职责,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好国家、社会及广大群众的利益。该垃圾堆放点污染物经过雨水冲刷,不仅影响下游的黄柏镇昆仑村,而且最终流向即将建成的下浒山水库,与旅游城市发展规划不相适宜。槎水镇政府也曾考虑过整治,但最终囿于资金问题而作罢。此次,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促使镇政府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市政府拨付资金700余万元,促进了垃圾堆放点整治项目开工建设。经回访,涉案场地已经得到有效整治,恢复了绿水青山之貌。

2.生态修复,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公益诉讼实质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是期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手段,或是督促,或是帮助行政机关履职,共同维护好国家、社会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生态环境修复涉及森林植被、土壤、水土修复等众多内容,程序复杂,是专业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特别是涉案垃圾堆放点整治费用高昂,需要上级政府支持。因此,即便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也并未以实现胜诉为唯一目标,而是从督促、协同角度出发,开庭后仍然给予槎水镇人民政府时间并协同协作进行修复整治,且在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公益诉讼目的实现后,及时撤回起诉,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3.关注民生,司法行政协同推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该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潜山市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检法“两长”共同带领两院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督查,镇政府积极向市政府汇报情况。正是多部门协作,本案才得以推进。更值得关注的是,潜山市作为安徽省第二批脱贫摘帽的地区,当地政府能够划拨700余万专项修复资金用于涉案垃圾堆放点修复,充分体现了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工作理念和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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