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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东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内外部协作机制  

【要旨】

甲苯、纯苯、二甲苯等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者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会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通过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治理、损害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夏某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二甲苯、甲苯、纯苯生产销售,该公司几经变更登记后成为夏某某个人独资公司。2012年10月,为节约成本,涉案公司在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鉴定,遗留污染场地内储罐内残存粗苯、甲苯、纯苯、二甲苯等属于危险废物;检测的固体废物样品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储罐中残留的废硫酸为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黑硫膏、重苯及检测的液态废物样品含有多种化学品,建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环境损害费用为2489.7438万元,环境损害检测费用59.3万元。

【调查和诉讼】

发现该案线索后,巨野县检察院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调取了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证据材料,与刑检部门检察官共同审查证据,确定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时间、地点坐标、数量、价值等事实。同时,积极协调巨野县董官屯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被告污染环境案造成的损害进行检验鉴定,确定了环境损害费用和检测费用。

2019年9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夏某某赔偿污染场地环境损害费用2489.7438万元。该公司及夏某某承担该案环境损害检测费用共计59.3万元。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判决执行的跟进监督。因被告人处于在押期间,为使受损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镇政府与有资质拆除废旧设备的公司签订了地上设备拆除协议,消除了污染环境的隐患。

【典型意义】

1.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内外部协作机制,形成依法惩治污染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建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内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交、协同办理。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密切协作,联动融合,最大化促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同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事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及时召集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提供所掌握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情况信息,对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及时依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检察机关报送。

2.加强跟进监督,依法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有效执行。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修复费用、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进行评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办案中委托鉴定评估中心对被告污染环境案造成的损害进行检验鉴定,确定了环境损害费用和检测费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跟进,针对被污染土壤的修复全程监督,确保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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