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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东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提前介入 协同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内部推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审查,提前介入案件,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公益保护时效性。外部协同联动办案,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法院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在应急处置、损害鉴定、执行等环节协作支持,最大限度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左右,苏某甲伙同张某某、苏某乙等人商议租赁张某某在无棣县马山子镇蔡庄子村东南的厂房共同经营镀锌洗件。之后,苏某甲、苏某乙联系购买了镀锌设备、盐酸、锌块等。因镀锌洗件产生的废水需要排放,张某某指使将废水排往厂房北面的池塘。2019年3月26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房检查时发现非法镀锌排放废水。经鉴定偷排的废液为有毒物质,池塘中废水含锌62.2mg/L,超标30.1倍,经评估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5.99万元。

【调查和诉讼】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及时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办理。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防止损害扩大,办案检察官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督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相关部门迅速责令关闭非法镀锌项目,并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措施,与有处置资质的公司签署合同,及时取样检测、清运废水、处置锌泥,对危险废物代为妥善处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张某某提供厂房并合伙经营行为补强证据,既打击犯罪,又精准确定了公益损害主体,指导公安机关同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为公益诉讼打下了坚实证据基础。

2019年9月,无棣县公安局以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1月,无棣县检察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起诉。

2020年1月,无棣县检察院依法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9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020年2月,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精准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十五小”产业,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三大攻坚战”的持续推进下,部分非法中小加工企业主认为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将工厂转移至农村偏远地区,以民房为掩护,违规生产,非法排污,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对污染环境不法分子进行精准打击,同时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加强内部一体化办案,创建“四检合一”办案模式。该院在公益诉讼部门组建专业办案组,对食、药、环、资等公益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审查,配备具有侦查、公诉、民行业务背景人员,提供专业保障,以公益诉讼为突破点,以刑事案件为基本依托,多角度分析研判案件背后的行政治理、民事责任与环境修复。创新办案模式,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在第一时间介入污染事件,与环保、公安等部门强化协调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全面查清公益诉讼责任主体、损害数额,推动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进行,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公益诉讼办理质效。

3.践行协作共赢理念,共同守护美好环境。本案中,环保部门主导应急处置与环境修复,公安机关全面查清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严格审判,形成了工作有效衔接,通过公益保护的各方主体协同办案,达到了最大化保护社会公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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