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山东 > 文章 当前位置: 山东 > 文章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齐某坦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东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第三方评估  

【要旨】

检察机关在严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引入第三方开展科学评估,督促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的义务,注重以案释法说理,向社会公众普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规常识,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以来,齐某坦在邹城市香城镇驻地南区域内,采用照明灯、音箱、抄网等猎捕工具,多次猎捕野生山斑鸠180余只,经查证共有58只被其捕害。齐某坦猎捕的动物种名为山斑鸠,隶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齐某坦非法捕猎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月,齐某坦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邹城市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

围绕如何确定齐某坦捕害的涉案野生山斑鸠价值,邹城市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摸排研判,积极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单位,并委托有关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评估,出具了《邹城市香城镇北齐村齐某坦非法猎捕野生活体斑鸠对环境生态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斑鸠隶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所有种,根据其基准价值,确定了齐某坦非法猎捕野生活体斑鸠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

2019年9月,邹城市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齐某坦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责任。2019年12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达到以案释法目的,庭审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齐某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猎捕工具,赔偿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7400元。齐某坦真诚悔罪,并依法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典型意义】

1.围绕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赔偿,委托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书,彰显了价值评估的科学性、中立性、公正性。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

2.释法说理,将庭审打造成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微课堂”。山斑鸠在案发地鲁西南地区十分常见,群众对其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环境生态安全功能、食物链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认识不够。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上一篇: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