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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水务局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

时间:2020-06-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东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服务大局 联动执法

【要旨】

在河道管理过程中,对河道内存在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检察机关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立足各自职能,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防患于未然。同时,在执法中,需要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北沙河滕州市段,起点滕州市马河水库,经级索镇后王晁村北出境,至微山县后留庄入独山湖,全长38千米,是滕州市五条骨干河流之一,也是行洪、泄洪的主要通道。滕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滕州市北沙河龙阳镇段龙阳大桥东西两侧河道内,存在大量村民建造的蔬菜大棚,部分蔬菜大棚直接搭建在河道中央。同时,在河道两侧靠近河堤区域,有多处村民私自开荒,准备种植农作物。上述情形减损河道行洪能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不仅影响河道泄洪,突遇洪水还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现实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3月,为有效推进滕州市河湖清违清障,确保行洪安全及生态安全,滕州市检察院立案后经过全面调查,向水务部门、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组织力量对北沙河龙阳镇段进行现场勘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同时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北沙河滕州市龙阳镇段行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水务部门、镇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河道清理工作,并成立专门清理队伍,集中开展清违清障行动。通过联合执法,清理建议所列河道区域内拱形棚67座,同时举一反三,对北沙河龙阳镇全线排查整治,共清理蔬菜大棚210座,阻碍行洪的建筑物6处、养殖场4处,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障了行洪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河道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排涝、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城乡景观等多方面的功能。河道内存在的构筑物、建筑物、高杆作物在减损河道行洪能力的同时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工作方向,服务保障大局,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有助于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顽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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