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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检察院督促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时间:2019-1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宜兴市检察院督促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

——诉前检察建议追回200余万农业流通产业扶持资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滥用职权罪一案时发现,周某曾任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财务审计科科长,负责宜兴地区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中央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简称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及推荐上报工作,在明知当地三家农业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让企业获取“新网工程”专项奖补资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49万元,周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刑。但截至2018年9月,距案发已两年多时间,违规发放的国家专项资金迟迟未被追回。

【检察履职情况】

针对本案中违规发放的国家专项资金迟迟未被追回,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形,宜兴市检察院围绕违规发放的专项资金有无追缴、追缴到位的数额等事实环节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违规发放的国家专项资金迟迟未被追回,且作为审核主管部门的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并未采取积极行动予以追缴。宜兴市检察院认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和供销合作发展的资金,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均对申报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项目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某农资公司、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奖补资金,扰乱了“新网工程”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秩序,造成了国有财产损失。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应当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宜兴市检察院据此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立案决定,并2018年9月14日依法向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违规发放的国家专项资金。宜兴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专程赴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送达检察建议书,就检察建议情况进行说明,当面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

在检察建议落实中,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在回复期内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先后两次向宜兴市检察院进行了简要答复,称会尽快采取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宜兴市检察院主动与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数次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整改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并督促供销合作总社会同财政局与三家农业企业沟通,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2019年1月20日,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就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再次进行反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农资公司已经退回45万元,剩余89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于2019年年内全部退回。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已经退回60万元,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剩余60万元于2019年年内退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已经全部退回95万元资金。上述合计已追回被骗国有财产200万元。宜兴市检察院对供销合作总社履职追缴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将继续跟踪督促供销合作总社履职追缴情况。

【发布意义】

在办理国有专项资金被违规套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追缴,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以履职保障国家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新网工程”是一项由全国供销总社推动,旨在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等网络的重大工程,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套取专项资金,挤占了其他涉农企业的申报名额,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追回国有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检察机关应积极关注套取、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国有财产流失问题。对于违法违规套骗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实践中往往是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刑事追究,但因流失资金并非赃款,只是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刑事诉讼中追回的法律刚性不足,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对是否追回往往关注不多。宜兴市检察院在梳理办理的该类案件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使得流失国有资金逐步回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紧盯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紧盯公益是否得到维护,本案中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在有关企业退回了部分被骗资金后,因企业确有经营困难,在要求企业书面承诺后并保持跟踪,其履职行为积极有效,因此检察机关并未将其起诉至法院,正是秉承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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