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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2-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上海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鲟 资源价值认定 长江大保护

【要旨】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鲟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考虑中华鲟的发育阶段、资源保护价值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以捕杀当日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科学认定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为跨行政区划长江流域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云港出发,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违法捕捞行为,并使用轮机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捕获一条疑似中华鲟活体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船上的冰柜内冷冻,欲自行食用。2019年8月7日,其在崇明区奚家港西岸被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确认疑似中华鲟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调查和诉讼】

在获得该案线索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初查认为邢某某非法捕杀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9月24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诉前调查。首先,赴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及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进行走访调研,明确中华鲟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其次,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关于中华鲟的物种鉴定和发育阶段指数的相关问题,并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涉案中华鲟系1龄-2龄的幼体;再次,就中华鲟涉及新旧价值认定规范交替的问题多次走访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明确涉案中华鲟价格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价格认定方法。

最终认定涉案中华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8月6日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整。根据《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鉴定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华鲟幼鱼的动物资源保护费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其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由于邢某某系2019年8月6日实施了非法捕杀中华鲟的违法行为,应以捕杀日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因此本案价值认定不适用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上海铁检院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主体提起诉讼。上海铁检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后,推动加快了保护中华鲟的地方性立法。2020年5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加大了中华鲟的抢救性保护力度,完善了长江大保护的法律体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中华鲟被誉为“水中大熊猫”,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还是一种大型溯河产卵洄游性鱼类,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大陆架水域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是反映长江生态状况的重要指示性物种。非法捕杀中华鲟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手段,依法同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警示作用,震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教育作用,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对保障长江生态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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