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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检察院诉曾某违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案件背景】

2014年8月,曾某在陈某处转租取得隆昌市云顶镇新桥村交界处30余亩坡地的土地使用权。曾某发现该地块富含石灰石后以修建储水池为名,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在该土地上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变卖牟利,时间长达两年之久。2016年,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曾两次向曾某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曾某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曾某仍继续开采。2017年3月,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111.0465万元。同时,曾某非法采矿还造成采矿区域形成长约110米、宽约35米,深约10-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监督情况】

2017年6月,隆昌市检察院向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对曾某非法采矿破坏的土地予以恢复。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曾某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至案件移送起诉时,曾某仍未对其破坏的土地予以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持续受损状态。2018年3月,隆昌市检察院对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向隆昌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隆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令曾某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修复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目前,曾某非法采矿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已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隆昌市检察院对曾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其侵害价值100余万元的矿产资源追究赔偿责任,还要求曾某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的承担,大大增加了非法采矿者的违法成本。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四川省首例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非法采矿的方量、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内江市县两级人大、政府及隆昌市公安、国土、环保、安监、食药监、卫计、农林等部门相关负责人200余人旁听了该案庭审。《四川日报》《成都商报》《四川法制网》等权威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该案为我省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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