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新领域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 旨】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个人信息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新领域积极探索实践,针对被侵权不特定多数公民不知情或维权困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保护职能作用,通过刑事处罚+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以来,被告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从岑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实名制电话卡、流量卡、实名微信号、陌陌号、QQ号等出售,获利20000元。同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扣押其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一个。公安机关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核实,该U盘中文档去除重复项后合计共有公民个人信息103791条。 【诉讼过程】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将线索上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12月11日,荣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荣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利,违法所得为20000元。周某某未上诉,该判决于2020年1月10日生效。2020年3月15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将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上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就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等问题对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两次补充调查意见。同年7月1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做出同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决定。同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2020年7月20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履行公告程序,同年8月20日公告期限届满,无符合主体资格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2、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20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庭前会议。2020年10月20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周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如果构成民事侵权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四)庭审过程。2020年10月22日,自贡市中级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网络直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登等三人出庭参加诉讼,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静春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省、市相关领导、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代表等9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案说法,对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目的、意义及使命等作了法庭宣传。 1.法庭调查 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等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围绕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被告主体资格、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结果等四组证据,进行了充分论证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 2.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围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周某某侵害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与被告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方发表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属于公益诉讼范围;二是被告侵害的是私益而非公益,不构成对公益的民事侵权;三是被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当然属于公益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当中的“等”,就是除了生态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这两个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外,其他同等需要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仍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被侵害的个人信息涉及地区极广,针对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是需要同等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周某某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益的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周某某非法获取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其注册实名制电话卡、流量卡、实名微信号、陌陌号、QQ号等出售获利,不仅数量巨大,多达10万余条,而且相当多个人敏感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且针对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周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被刑事追责后不能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周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周某某应当按照其非法获利的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0000元。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本案中,周某某应当停止对公民隐私权的继续侵害,永久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周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等方式使用后出售他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因此,周某某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五)审理结果。2020年10月2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某某对其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财政转账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20000元,用于公益事项支出。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越来容易,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分子的恶意收集、使用的隐患也随之出现,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本案是四川省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有益探索。该案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的职能作用,警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人停止侵害,唤醒全社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维权意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职能部门主动履职的自觉。 (一)检察公益诉讼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保护途径。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民群众对加强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愈加强烈。但与侵害个人信息案件多发形成对比的是,被侵权个人受制于取证能力不足、诉讼成本高等极少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制裁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责任追究,既能解决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成本高等难题,还可以通过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提高侵害个人信息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 (二)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实践样本。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在整体上还存在着立法滞后、实践理论研究不足、制度融合不够等问题,很大程度制约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是典型的实践推动立法的发展路径,但目前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随着办案实践逐渐丰富,越来越多“等”外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例进入公益诉讼关注视野,对于如何保护这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自贡市检察机关探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积极稳妥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拓展和深化,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提供依据,为后续国家立法提供有益实践参考。 (三)以法治课堂形式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独特作用。该案庭审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及群众旁听,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充分展示了法检两院增进协作配合,主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作用,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