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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诉唐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1-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资源保护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按份责任

【要 旨】

红豆杉又称紫杉,系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是我国一级珍贵树种,也是世界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检察机关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合理确定各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份额,有效实现公益诉讼诉求。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唐某等14人在丹巴县域内边耳乡变电站、独狼沟长岩窝、青杠林桥、革什扎镇马家老房子、简历沟、瓦足村吉牛水电站、磨子沟水电站拦河坝及国有林区等多地多次非法采伐树木116株,共计百余立方米,树龄70年至300年不等,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红豆杉(Taxaceae),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此案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毁坏珍惜林木资源,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月18日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0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2019年7月26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等14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9月15日,丹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同月30日宣判。

法院判决唐某等14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7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同时14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14人按县林草局制定的《丹巴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生态修复方案》补种红豆杉1160株,若不履行,则需按份最高承担32501.6元、最低承担179.9元共69560元的费用,并暂缴丹巴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给付相关职能部门完成1160株红豆杉的种植和管护。截至目前,有13名被告已缴纳种植管护费,对剩余另一被告阿某的7465.6元红豆杉种植和管护费,丹巴县检察院正督促丹巴县法院进行执行和追缴。下一步,所有追缴的管护费将用于丹巴县“补植复绿”基地建设,在推进公益诉讼的同时促进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大熊猫”,保护珍稀植物可以更好的维持生物的多样性,保护生物链条,更好地维持生态平衡。丹巴县生态资源丰富,属“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是不可多得的动植物基因库,是川滇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独特的气候、土壤环境,非常适宜野生红豆杉的生长,其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犯罪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然之举。

(一)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修复受损生态,提高了办案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形成了警示效应。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依法合理分配各自侵权责任,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份额,提出具体责任分担形式:按照组织者承担60%责任,参与者共同承担40%责任的按份责任分担方式;结合本案中9名外地籍被告种植并管护红豆杉难以执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缴纳补植和管护费用的方式恢复植被。该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和当事人认可,促使行为人积极赔偿,使判决得以有效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三)现场开庭与警示教育并重。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依法惩治犯罪,同时也需要当地群众自觉参与,本案检察机关积极与审判机关沟通,深入案发地开庭审理,引导当地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以点带面,促成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一面”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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