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黑龙江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破坏松花江生态环境 【要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作用,为松花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闫某甲实际经营的平安砂石场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批准开采范围为佳木斯大来镇南城子村南淮地厂址坐标点松花江中上下2公里,开采有效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开采项目为混合砂,开采砂量为20万立方米。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闫某甲通过行贿手段非法变更采砂地点,指使闫某乙在佳木斯市海事局海事基地东侧约600米处松花江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4808艘船共计528880立方米。经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评审认定总价值8726520元。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闫某甲等人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的河床物理基底,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4069890元。 【调查和诉讼情况】 2018年8月1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闫某甲、闫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一案。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诉职责过程中,发现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行为存在损害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于2018年8月30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立案审查。采取了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走访群众、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相关部门书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经审查,闫某甲、闫某乙非法变更采砂地点,在河道采砂准采证批准的开采范围外过度采砂,导致河床下切变形,引起河流生态环境的物理基底等一系列人为不利改变,破坏了河流生物环境和生态平衡,致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8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闫某甲构成非法采矿罪、行贿罪,闫某乙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要求闫某甲、闫某乙向社会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069890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用80000元。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6日公开宣判,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闫某甲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闫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闫某甲、闫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佳木斯市级报刊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道歉;二被告人互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069890元;二被告人负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预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闫某甲、闫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法院判决于2019年1月8日生效。闫某甲、闫某乙于2019年1月11日在《佳木斯日报》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在判决期限内全部履行了4069890元生态修复赔偿款和8万元司法鉴定费。 【指导意义】 松花江是佳木斯市“母亲河”,乱采乱挖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松花江水域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检察机关多职能同向发力,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保护了松花江生态环境。该案系破坏松花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典型非法采砂案件,佳木斯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和省总河湖长第1号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综合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两项检察职能,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协力推动河湖“清四乱”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偿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河湖生态环境。2019年3月18日,该案被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作为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典型案例,联合发文全省推广,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