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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黑龙江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种设备 监管职责 “等”外领域

【要  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定性为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并对电梯从设计、生产使用到报废全过程各方面进行行政监管。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电梯长期处于脱离行政监督状态,极易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利益,该利益属于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可作为“等”外领域受案办理。

【基本案情】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履行职责发现,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矿务局家属楼、人员密集区广益城农贸市场及大商新玛特集团广益城店的曳引式电梯、自动扶梯在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公示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未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应答、停用电梯未设置停用标志等情形,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鸡西市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鸡冠区大商新玛特广益城店、广益城农贸市场、和平南大街矿务局家属楼的特种设备(电梯)长期脱离行政监督,致使上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特种设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利益,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将于2019年3月将电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由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通过调查走访,滴道区人民检察院锁定居民住宅小区和平南大街矿务局家属楼、人员密集区广益城农贸市场及大商新玛特集团广益城店的特种设备(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对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大商新玛特集团广益城店、广益城农贸市场、和平南大街矿务局家属楼特种设备(电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立案调查。

通过进入小区、物业、商场实地查看,被调查的电梯不同程度存在安全报警装置或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未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与有效电梯使用标志、未采取有效的停用电梯保护措施等违规情况。

通过调取维保记录,询问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相关人员,核实电梯维护情况,调查出维保单位未按每十五天至少一次的法律规定进行电梯维保,借用挂靠资质维保的违法事实。

检验检测机构是对电梯落地安全检测及每年定期安全检测的第三方机构。调查中还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一般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未体现第三方的中立性,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存在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在报检电梯重要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给予核发电梯年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经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两级院检察委员会决议,依法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对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对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宣告诉前检察建议书。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将上述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及时向滴道区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情况,并将检察建议情况向鸡西市政府报告。2019年9月27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日常乘坐的商场扶梯和住宅曳引式电梯(升降式电梯)都属于特种设备,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各地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对此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正是由于监管的缺位,导致电梯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近年来,电梯 “吃人”、卷人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群众在乘坐电梯时都战战兢兢,幸福感安全感受到很大影响。鸡西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着眼民生福祉,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针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有的放矢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办案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促使鸡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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