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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长江非法采砂” 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检察 - 小 + 大

【公益诉讼人和被告】

公益诉讼人: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水利部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情形严重,水利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据此,泰州市检察院部署泰州市沿长江地区的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检察院深入开展了“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活动。活动发现水利部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违法情形:1.怠于执行没收采砂机具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明知行为人非法采砂怠于查处;3.非法准予缓缴罚款。具体分述如下:

1.泰兴市水务局在天星洲项目工程现场检查中发现,李玉国、张进涛、王志清所有的船舶未获得采砂许可证,对其作出没收当天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水务局仅没收“当天”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且行政处罚作出后一直未执行对该三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的行政处罚,还直接解除对非法采砂船舶及设备的扣押,导致部分船舶仍在长江的其他流域非法采砂。

2.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明知泰兴市江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717029.8立方米,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损失共计2151089.4元。

3.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了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的12起案件,分别对严宝辉、张仁余等12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处以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25万元。上述12件行政处罚案件,水利局在被处罚人尚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未经调查核实,即在办公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或“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决定批准行政相对人缓缴罚款,并在事后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相关被处罚人后均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补办了缓缴罚款申请,缓缴金额共计46.7万元。后12名被处罚人均未补缴罚款,水利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程序】

1.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泰兴市水务局发出泰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32128300006、008、0010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泰兴市水务局在对李玉国、张进涛、王志清非法采砂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未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等违法情形,建议其依法执行对李玉国、张进涛、王志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的行政处罚。泰兴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一直强调没收违法所得和追缴非法采砂机具困难,一直未采取实质性的纠正措施。

2.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8日分别向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发出泰高检行行政违监(2016)[2016]32120300010、11号督促履职令,督促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泰兴市江润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追缴46.7万元罚款。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认为追缴罚款困难,对未处罚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未立案查处。

【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2016年12月21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泰兴市水务局的违法行为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请求:1.确认泰兴市水务局未执行对张进涛、李玉国、王志清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2.判令撤销泰兴市水务局对张进涛、李玉国、王志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当天的违法所得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2016年12月16日、2017年6月14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请求:确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行为违法,并判令继续履行职责;判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追缴46.7万元罚款。

【裁判情况】

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针对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1291行初330、331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第三人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润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

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苏1291行初332号、(2017)苏1291行初2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泰兴市水务局“没收当天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处罚事项,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就“没收非法采砂机具”之处罚事项的执行事务作出处理。

另,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追缴46.7万元罚款之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水利部门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放松监管,导致非法采砂收益高、违法成本低,损害了长江流域砂石资源、生态资源的保护以及长江流域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这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及胜诉,给行政机关敲响了一声有力的警钟,不作为、乱作为不仅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有追究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系列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示范、借鉴作用。

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活动。民行部门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系统开展长江非法采砂领域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灵活采用调阅执法卷宗、调取执法台账、询问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发现了水利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认定违法事实不全面、采取强制措施不规范、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突出问题。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调阅近五年来存档的92件水利行政处罚卷宗,针对案卷反映出来的主要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及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水利执法质态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原因剖析,并就解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港区水利局制定了五项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二是创新诉前程序监督方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泰兴市水务局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确认。针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创新督促履职的方式,以督促履职令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

三是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质量关。以起诉的证据标准开展诉前程序,围绕违法所得认定、非法采砂机具等方面,向船主、施工方、船舶登记机关调查取证,并就非法采砂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问题咨询专家,拆除非法采砂机具的可行性等咨询省水利部门,夯实了证据基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指导基层院准备庭审预案,就如何举证、答辩组织了模拟开庭,并组织了全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观摩庭审,庭后评议,确保干警熟练掌握该领域此类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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