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翁旗桥头镇北常胜村北井组村民侯国庆、杜小伟在自家院内私设高压储罐存储液态二氧化碳用于销售干冰。经翁旗院干警现场调查,发现二人均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私自从辽宁省朝阳市购入液态二氧化碳后,储存在自家院内的高压储罐内。液态二氧化碳是国务院明确公布的易爆危险化学品,其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活动均要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侯国庆、杜小伟未取得储存、经营许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应当与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对该村219户547名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严重的威胁。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 2018年6月28日,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向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面履行职责,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 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7月4日上午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于当天下午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7月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存储设备已经拆除。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收到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函后,立即组织干警到现场实地核查,发现涉案的两处违法经营场所已经关停,液态二氧化碳存储罐已经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区首例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其意义是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体现了“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诉讼”的公益诉讼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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