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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评出2021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 小 + 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网载:为推动全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现向社会发布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包括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1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例。
 
目录
1.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草原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兴安盟检察分院督促整治阿尔山市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具饮具卫生不达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办案理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督促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建立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实现“当下治”和“长久治”的有效结合,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大兴安岭西麓,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面积为36891亩,湿地公园内山峦叠嶂、松林密集,风光秀美。近年来,湿地公园上游部分地区农场主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种植农作物,违法堆放农药化肥包装、废机油桶等废弃物;上游水库私自拦截河流,严重影响下游生态流量和湿地公园蓄水量,上述违法情形,破坏了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由于案件线索涉及了多个行政部门,8月25日,鄂温克旗检察院向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科学评估莫和尔图湿地公园上游河流生态流量,与水库经营者建立协调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同时协同查处、科学处置违法堆放的危险废物。8月25日,鄂温克旗检察院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湿地公园上游耕地严格管控,使其逐步退出湿地,恢复湿地功能。9月10日,鄂温克旗检察院向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建立整治违规处置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长效机制。

2021年9月24日,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局回复称,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职责属于农科局,不属于该局职责范围;鄂温克旗农科局则回复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处罚权在生态环境部门。被监督行政机关各执一词、相互推诿。为了推动问题解决,形成各行政机关齐抓共管工作合力,2021年10月11日,鄂温克旗检察院组织三个被监督行政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会议明确各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促使制定了《鄂温克旗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协作共管。会后,各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齐抓共管彻底清理农药化肥包装等废弃物,督导水库经营者保障下游河流生态流量,确保下游湿地生态用水;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作。鄂温克旗生态环境局专题召开了农牧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培训会,45家大型农场经营者参加培训,提高农牧场经营者保护林地草原的环保意识。

2021年12月, 鄂温克旗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莫和尔图湿地公园上游违规堆放废弃物已全部清理,受到损害的湿地生态环境正在逐渐恢复。

  【典型意义】
  湿地保护问题涉及多个行政监管机关,需要协同治理、齐抓共管。检察机关通过召开面对面、零距离的案件协调会,凝聚监管合力,增进协作配合,推动建立湿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实现当下治长久治的有效结合,确保湿地长治久安。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草原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草原病虫害  公益守护人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公益守护人驿站的方式,聘任公益守护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公益保护的社会力量。检察机关围绕严重危害草原生态环境的草原病虫害问题,督促草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突出公益保护实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草原是内蒙古十大天然牧场之一。沙葱萤叶甲是食叶性害虫,主要危害沙葱、多根葱等草原植被,而沙葱种群具有防风固沙、维持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等重要生态价值。近年来,受气候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内蒙古多地爆发沙葱萤叶甲幼虫灾害,幼虫所过之处,草原植被被扫劫一空。20205月初,阿巴嘎旗那仁宝拉格苏木萨如拉塔拉嘎查、巴彦锡力嘎查草原爆发了沙葱萤叶甲幼虫暴食草原植被灾害,发生面积约110万亩,最大虫种密度350/平方米,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公益守护人驿站是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20205月初,阿巴嘎旗检察院收到公益守护人发来的沙葱萤叶甲啃食牧草破坏草原短视频,及时与公益守护人取得联系,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2059日,阿巴嘎旗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深入病虫害发生地现场进行勘查。

2020年5月10日,阿巴嘎旗检察院向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是严格按照《内蒙古草原沙葱萤叶甲防治操作规程》开展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二是广泛宣传沙葱萤叶甲病虫害防治知识,使牧民了解沙葱萤叶甲的特性与防治方法,对病虫害频发地区的牧民开展专项防治技术培训,广泛动员牧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把虫害损失降到最低,切实保护草原生态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收到检察建议后,阿巴嘎旗林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沙葱萤叶甲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是立即向锡林郭勒盟草原工作站申请调配灭虫药;二是对发生病虫害的草原采取大型机械和小型喷雾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治;三是安排技术人员对沙葱萤叶甲可能涉及的区域开展野外路线调查,查清虫害面积和程度;四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沙葱萤叶甲的特性、防治及使用灭沙葱萤叶甲药注意事项等内容,指导灾区牧民大力开展灭虫工作。

2020年5月15日,阿巴嘎旗林草局书面回复称,在广大牧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喷洒灭虫药物2.5吨,完成防治面积约110万亩,沙葱萤叶甲病虫害已经得到全面控制。

2021年5月初,在沙葱萤叶甲幼虫生育时节,阿巴嘎旗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回头看”,该院邀请发布短视频在内的5名公益守护人,再次到病虫害发生的草原实地查看,当地绿草如茵,并无病虫害发生。

  【典型意义】
  针对内蒙古草原地广人稀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在基层村、嘎查设立公益守护人驿站,聘请农牧民担任公益守护人,拓宽公益诉讼案源渠道。公益守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推送公益损害线索,真正成为草原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宣传员。检察机关围绕危害草原的病虫害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兴安盟检察分院督促整治阿尔山市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磋商  协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坚持督促履职、协同治理的办案思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机制优势,通过与环保部门积极协作,充分运用磋商办案方式,高效便捷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基本案情】
  阿尔山市因其风光秀美被誉为东方小瑞士2018年,阿尔山市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阿尔山市冬季供暖期长达7个月,辖区内三个镇区分别建有三家供暖企业。由于环保设施落后、技改投入不足、管理运维不善等多方面原因,该市辖区内三家供暖企业长期排放超标,直接影响当地空气质量,成为阿尔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艰巨任务。同时,由于三家供暖企业环保设施不达标,也影响供热效果稳定,每到入冬供暖季节,人民群众反响很大。2018年以来,阿尔山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对三家供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大气污染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社会公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根据与兴安盟检察分院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指导意见》,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移送了本案案件线索。兴安盟检察分院于2021年6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邀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通过走访群众、现场勘查、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查明供热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备未建设完成,环保设备运行不稳定,致使大气污染环境问题长期难以解决。

  为高效便捷推动问题解决,兴安盟检察分院确立了督促履职+协同治理的办案思路。2021830日,兴安盟检察分院与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召开诉前磋商会议,促进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磋商意见和履职建议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同时,邀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参加磋商会议,为大气污染问题解决提供技术支撑。磋商会后,阿尔山市政府及时召开市长办公会和现场调度会,积极推进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21年11月24日,兴安盟检察分院跟进监督,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联合检查供热企业环保设备是否配备并投入运行以及废气排放是否达标。同时委托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和效果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结案依据。根据评估报告,三家供暖企业已全部建成除尘、脱硫、脱硝等配套环保设施,并投入使用,污染物已达标排放。困扰阿尔山市多年的大气污染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是困扰人民群众的心腹之患,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准确定位,充分运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探索邀请行政工作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通过积极运用诉前磋商办案方式,高效快捷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力度,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和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具饮具卫生不达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餐具饮具消毒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餐具饮具消毒不规范危害群众健康安全问题,通过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推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开展全市范围内餐具饮具消毒服务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整治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乌兰察布市辖区内部分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不符合卫生标准。其中,集中配送的餐具饮具存在外包装破损、污渍等问题;自行清洗餐具饮具的餐饮企业存在未设消毒柜或消毒柜不通电等问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存在生产车间地面积水、霉变,消毒设备老旧或消杀温度不达标,未建立出库登记制度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6月,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市辖区部分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不符合卫生标准,存在危害群众健康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进一步对乌兰察布辖区内各旗县餐具饮具消毒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各旗县普遍性存在此类问题,当地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餐具饮具卫生的行政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尽责、不到位问题。
202169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分别对乌兰察布市卫健委、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餐具饮具消毒监管职责立案调查,并将前期摸排的22件餐具饮具卫生不达标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至各基层院办理,要求各地同步开展餐具饮具消毒服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21621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被监督单位依法履职,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餐具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乌兰察布市卫健委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2021629日,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全市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会,召集市内部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参会,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市检察院受邀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启动会,并就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2021820日,乌兰察布市卫健委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回复称,全市原有12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全部完成规范整改,现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企业卫生状况良好,产品质量稳定。
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及时开展回头看,联合行政机关组成验收组,对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验收。本次专项行动中,乌兰察布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餐具饮具消毒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3件,制发检察建议23件,从源头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紧盯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从细微处入手发现问题,采取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行政机关在餐具饮具行业开展彻底的整改,显著提升了辖区餐具饮具卫生水平,让公益诉讼检察惠及更多群众身边事。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问题,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召开听证会等手段,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国道239线至地房子浩特段道路位于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四郎城嘎查,全长约2.6公里,是牧区与外界交往的重要道路。2005年,由某铁路公司投资建设的桑根达来至多伦铁路建成后,其线路呈南北走向,经过地房子浩特自然村西侧。由于铁路线路阻隔,夏季山上流下的雨水不能四散分流,汇集形成洪水,从该铁路K043+672米处涵洞流出,导致水患频发,冲毁国道239线地房子浩特段道路,形成一米多深的沟壑,严重影响牧民出行和生产生活,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12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收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后,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0211213日立案办理。经查明,某铁路公司在建设铁路时,未充分考虑当地地形和降水量,导致该铁路K043+672m处涵洞的排洪能力明显不足,造成水流加大,冲毁涵洞下方道路,影响周边牧民出行和生产生活。正蓝旗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牧区公路的行政监管主体,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同时某铁路公司作为修建铁路涵洞主体亦对道路安全隐患负有法律责任。
为督促某铁路公司依法担责,20211215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向某铁路公司制发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协助地方政府修建被冲毁道路,建设防洪设施,彻底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公益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0211217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召集正蓝旗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地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某铁路公司和当地牧民代表,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达成共识,形成了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确定由某铁路公司补偿200万元,正蓝旗人民政府承担51.7万元的修路经费,维修国道239线至地房子浩特段道路,正蓝旗交通局负责道路设计、建设、验收、交付及后期维修、养护等工作,并在道路修建时充分考量排洪问题,修筑排水渠、涵洞等分散水流,在该地区土地解冻后开始施工,力争用最短的时间修建完成,确保在来年雨季来临时道路安全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铁路检察机关围绕主司公益诉讼改革定位,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以探索制发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积极担责。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达成共识,结合实际情况推动问题解决,为困扰牧民16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给出最优解,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充分发挥和彰显公益诉讼检察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制度优势。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类案监督
【要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助力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共识,督导涉事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规范升级,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2020524日,某特钢有限公司炼钢厂天车平台驾驶员代某未按规定进入天车驾驶室,不慎坠落地面致死。20201018日,该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维修工王某某在维修液压管道过程中,不慎从管道顶部坠落地面致死。半年时间里,某特钢有限公司连续发生两起安全责任事故,包头市石拐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尽责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97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拐区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11022日,石拐区检察院与石拐区应急管理局召开诉前磋商会,双方围绕公益受损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整改措施是否履行到位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最终形成磋商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监测监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异化执法等五个方面内容,并明确了整改主体和整改期限。
为推进案件办理,提升整改效果,20211126日,石拐区检察院与石拐区应急管理局在某特钢有限公司现场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邀请了石拐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听证员听取了检察官案件通报和企业工人代表意见,围绕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赔偿、整改及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等问题进行了询问。最后,听证员集体评议后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
石拐区检察院对该案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推动石拐区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内开展12项执法检查,发现各类问题隐患104条;开展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起底、隐患大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84条,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磋商+听证+教育警示的综合办案方式,积极探索类案监督新路径,适用磋商办案方式,与行政机关增强沟通、增进共识、形成合力,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好效果实现公益保护目的。通过在涉案企业现场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让企业一线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检查,彻底清查安全生产隐患,以预防性公益诉讼减少公益损害发生。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代履行
【要旨】
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对被破坏农用地先行修复整治,修复费用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基本案情】
201010月,翁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金桥村进行煤矿火区治理过程中,超出批复范围非法占用耕地204.38亩、林地31.9亩用来排土,形成巨大采矿坑和排土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原平煤五家矿三井/一井火区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以及翁某某与金桥村签订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灭火工程完成后翁某某等人应承担耕地和林地恢复治理义务,但翁某某等人一直未对涉案土地进行有效恢复治理。
【调查和诉讼】
202091日,公安机关将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案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破坏林地和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责任。921日,元宝山区检察院对翁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办案过程中,元宝山区检察院发现案涉采矿坑和排土堆距离附近村庄仅数百米,周边都是耕地,村民耕作出行需绕行十余公里,而且有道路紧邻矿坑,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由于采矿坑集聚了大量的雨水,形成巨大深水坑,夏季经常有儿童去游泳,存在安全隐患。鉴于情况紧急,元宝山区检察院建议当地政府通过行政代履行方式对案涉采矿坑和排土堆进行修复整治。元宝山区五家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采矿坑进行回填,对排土堆进行修复整治,共回填土方272万立方米,涉及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2021610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翁某某等人承担修复费用1405.53万元。914日,元宝山区法院判决翁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连带承担支付修复费用1405.53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持续时间长、破坏面积大。面对具有安全隐患、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督促支持地方政府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代履行费用,真正实现破坏者担责,为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矿山修复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对于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自治区检察院采取挂牌督办方式交下级检察机关办理。对于异地管辖公益诉讼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促进上下一体、左右联动,共同形成监督合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老百姓的公益难题。
【基本案情】
活鸡兔沟是黄河支流窟野河上游乌兰木伦河的一级支流,是内蒙古自治区与陕西省的界河。20105月至20115月,韩某某、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活鸡兔沟利用建设护岸工程之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活鸡兔沟形成近6万余平方米、深约5米的矿坑及占地9.1万平方米、堆高近30米,堆积坡度为30-65度的两处排矸场。矿坑及排矸场严重破坏了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在极端气象条件下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危险,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2010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交给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挂牌督办。由于韩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已经指定由杭锦旗人民法院异地审理,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异地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后,杭锦旗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调查,走访当地村民,咨询相关专家,固定生态损害证据等。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涉案矿坑、排矸场的恢复治理费用3924.76万元;涉案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
2021817日,杭锦旗检察院对韩某某、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承担替代修复费用 3924.76万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20211117日,杭锦旗检察院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同意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同意按照治理修复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治理,若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则于202231日前支付替代修复费用3924.76万元。
由于杭锦旗检察院属于异地办理,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旗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治理修复方案,最终确定采用将排土场的废矸石清运回填矿坑并进行植被恢复的方案。2021年 12月,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协调推动将涉案执行款项交付至伊金霍洛旗国资国企营运中心账户内,专款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于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三级检察机关四个检察院上下一体、左右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智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诉梁某某、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惩罚性赔偿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方式,实现对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涉案企业积极整治,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梁某某、崔某某曾是某通信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工作人员,其后二人承包了该公司玉泉营业部某街支局。20206月,梁某某、崔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通信业务便利收集了大量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然后二人未经过客户同意私自使用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大量移动电话卡,二人将办理的移动电话卡号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获利。截至20201030日,梁某某、崔某某共获利37768.38元。
【调查和诉讼】
2021514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某、崔某某以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诉前公告程序,无适格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梁某某、崔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鉴于本案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客观上无法查明被侵权人的具体损失。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624日,玉泉区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崔某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13305.14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二人非法持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并连续三日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98日,玉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全额缴纳了侵权损害赔偿金,缴入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彻底删除了非法获取的所有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内蒙古晨报》上登载了致歉声明。
针对本案暴露出个人信息管理漏洞,玉泉区检察院向某通信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完善企业合规机制,加强对公司员工及承包经营者的管理,实现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2021928日,该公司回复检察机关,已通过加强综合整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细化员工业绩考核办法、更新承包协议内容等方式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新增法定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严惩侵害众多个人信息行为,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向通信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支持起诉
【要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每一家庭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支持起诉法定职责,通过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作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84月起,王某某和毛某某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调料行,二人雇佣三名工人,使用信那水擦除调味品包装上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生产日期,并重新打印生产日期,然后将部分涂改完生产日期的调味品销售至通辽市各旗县,经查实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795.80元。王某某、毛某某及三名工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承担刑事责任。
【调查和诉讼】
王某某等人销售过期调味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92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毛某某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201019日,科尔沁区检察院将立案调查证据材料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准备起诉。通辽市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发函,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支持起诉。
通辽市检察院同意支持起诉,多次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交流研判案情,向该协会移交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为该协会提供法律指导、帮助调查取证,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建议自治区消协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被告人公开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赔礼道歉。
2021312日,本案在通辽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辽市检察院同时出庭发表意见支持起诉。2021330日,通辽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人支付销售金额七倍惩罚性赔偿金77570.6元,并公开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赔礼道歉。王某某、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从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给予通辽市检察院全方位指导,并派员参加二审庭审。通辽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202111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检察机关通过移送证据材料、帮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指导、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与社会组织形成支持+配合+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监督,共同出庭支持起诉,与消费者组织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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