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 小 + 大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每一家庭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支持起诉法定职责,通过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作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8年4月起,王某某和毛某某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调料行,二人雇佣三名工人,使用“信那水”擦除调味品包装上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生产日期,并重新打印生产日期,然后将部分涂改完生产日期的调味品销售至通辽市各旗县,经查实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795.80元。王某某、毛某某及三名工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某等人销售过期调味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9月2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毛某某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9日,科尔沁区检察院将立案调查证据材料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准备起诉。通辽市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发函,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支持起诉。通辽市检察院同意支持起诉,多次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交流研判案情,向该协会移交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为该协会提供法律指导、帮助调查取证,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建议自治区消协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被告人公开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赔礼道歉。2021年3月12日,本案在通辽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辽市检察院同时出庭发表意见支持起诉。2021年3月30日,通辽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人支付销售金额七倍惩罚性赔偿金77570.6元,并公开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赔礼道歉。王某某、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从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给予通辽市检察院全方位指导,并派员参加二审庭审。通辽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消费者协会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检察机关通过移送证据材料、帮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指导、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与社会组织形成“支持+配合+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监督,共同出庭支持起诉,与消费者组织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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