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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矿山修复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对于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自治区检察院采取挂牌督办方式交下级检察机关办理。对于异地管辖公益诉讼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促进上下一体、左右联动,共同形成监督合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老百姓的公益难题。
【基本案情】
活鸡兔沟是黄河支流窟野河上游乌兰木伦河的一级支流,是内蒙古自治区与陕西省的界河。20105月至20115月,韩某某、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活鸡兔沟利用建设护岸工程之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活鸡兔沟形成近6万余平方米、深约5米的矿坑及占地9.1万平方米、堆高近30米,堆积坡度为30-65度的两处排矸场。矿坑及排矸场严重破坏了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在极端气象条件下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危险,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2010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交给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挂牌督办。由于韩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已经指定由杭锦旗人民法院异地审理,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异地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后,杭锦旗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调查,走访当地村民,咨询相关专家,固定生态损害证据等。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涉案矿坑、排矸场的恢复治理费用3924.76万元;涉案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
2021817日,杭锦旗检察院对韩某某、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承担替代修复费用 3924.76万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20211117日,杭锦旗检察院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同意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60.77万元;同意按照治理修复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治理,若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则于202231日前支付替代修复费用3924.76万元。
由于杭锦旗检察院属于异地办理,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旗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治理修复方案,最终确定采用将排土场的废矸石清运回填矿坑并进行植被恢复的方案。2021年 12月,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协调推动将涉案执行款项交付至伊金霍洛旗国资国企营运中心账户内,专款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于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三级检察机关四个检察院上下一体、左右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智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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