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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诉梁某某、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惩罚性赔偿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方式,实现对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涉案企业积极整治,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梁某某、崔某某曾是某通信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工作人员,其后二人承包了该公司玉泉营业部某街支局。20206月,梁某某、崔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通信业务便利收集了大量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然后二人未经过客户同意私自使用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大量移动电话卡,二人将办理的移动电话卡号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获利。截至20201030日,梁某某、崔某某共获利37768.38元。
【调查和诉讼】
2021514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某、崔某某以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诉前公告程序,无适格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梁某某、崔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鉴于本案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客观上无法查明被侵权人的具体损失。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624日,玉泉区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崔某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13305.14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二人非法持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并连续三日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98日,玉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全额缴纳了侵权损害赔偿金,缴入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彻底删除了非法获取的所有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内蒙古晨报》上登载了致歉声明。
针对本案暴露出个人信息管理漏洞,玉泉区检察院向某通信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完善企业合规机制,加强对公司员工及承包经营者的管理,实现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2021928日,该公司回复检察机关,已通过加强综合整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细化员工业绩考核办法、更新承包协议内容等方式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新增法定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严惩侵害众多个人信息行为,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向通信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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