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蒙联公司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16年2月,王某某虚构经营主体与蒙联公司签订“副产酸购销合同”,收购蒙联公司“废酸”。蒙联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对其生产中的危险废弃物不作无害化处理,在未对王某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加以考察的情况下,将“废酸”交由王某某拉运处置,并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王某某结算运费提供便利。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从蒙联公司分批次将“废酸”运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将23816.9吨未做任何无害化处理的“废酸”倾倒在察右前旗三岔口乡等地,造成察右前旗辖区内多地土壤被大面积污染。 察右前旗环境保护局发现倾倒的“废酸”液后,为避免土壤环境污染的蔓延和损失扩大化,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污染地区进行了应急处置(吸附+封存),并选取两个污染地点进行了异位修复。经察右前旗环保部门对已封存的15094立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费用测算(按照虚拟治理成本计算),后续修复治理费用为1389.34万元。 【诉讼过程】 2018年3月13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24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后,双方达成了由蒙联公司、王某某共同赔偿用于前期治理处置费用481万元;并对察右前旗环保部门已封存的15094立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的调解协议。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下达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土壤污染典型案例。该案作为自治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污染面积大,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81万元。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轻刑化”与环境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既为国家追缴了前期处置费用,又通过判决确认污染企业的修复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的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树立司法权威,防止公益损害,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以调动起来,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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