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四川 > 文章 当前位置: 四川 > 文章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诉鑫慧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曹凯、杨天平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四川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水污染防治设施  逃避监管  引导侦查取证 追诉单位犯罪

【要  旨】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逃避监管的方式,依法评价被告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属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处罚,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曹凯、杨天平在分别担任鑫慧矿业公司总经理、厂长期间,负责生产、环保等全面工作,不按规范保持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置状态,导致生产设备故障泄露的污泥长期堆积于应急池,并放任园区冲沟水、雨水等流入,致使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于2018年4月21日检查,发现以上问题并要求整改,鑫慧矿业公司未予落实。2018年8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鑫慧矿业公司应急池污水翻坝外排,经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外排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有毒物质。

【诉讼过程】

本案系攀枝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12月13日对曹凯、杨天平、陈金林、杜万东提请审查逮捕,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曹凯、杨天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逮捕陈金林、杜万东。2019年1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以曹凯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8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鑫慧矿业公司及被告人曹凯、杨天平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4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鑫慧矿业公司及被告人曹凯、杨天平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鑫慧矿业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天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鑫慧矿业公司及被告人曹凯、杨天平不服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与证明犯罪】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均是围绕认定曹凯、杨天平等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而展开,但将污水漫坝认定为暗管,超出“暗管”二字应有之义,有扩大解释之嫌,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放任应急池中的有毒物质排放,其社会危害性与前述几种逃避监管的方式相当,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故可以从四方面建立起鑫慧矿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认定逻辑:一是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认定为司法解释中逃避监管的方式;二是鑫慧矿业公司应急池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三是鑫慧矿业公司长期不正常管理运行应急池;四是鑫慧矿业公司不正常运行应急池的行为与应急池污水漫坝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明确法律依据及认定逻辑后,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补充侦查思路,重点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逃避监管的方式、应急池的性质、鑫慧矿业公司对应急池的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补侦工作: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从鑫慧矿业公司、鑫慧矿业公司所在的创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取书证,通过鑫慧矿业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书证确定应急池属污染防治设施,且应当长期保持空置状态,以备紧急状况下使用。二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讯问曹凯、杨天平,询问负责应急池污水回收的岗位工人以及鑫慧矿业公司其他知情人员,查明鑫慧矿业公司长期放任生产设施故障时泄露的污泥堆积在应急池,同时放任园区生活用水、雨水等流入应急池,使应急池长期保持在较高水位,经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要求整改后仍未整改,以及之前已多次发生雨天应急池污水漫坝的情况。三是联合侦查人员、环保部门主管人员、攀枝花创新开发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到鑫慧矿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流入应急池的水源、水量、应急池平时水位、池中回收泵功率大小、发生故障的频率等情况,分别考察下雨天、雨后、平时应急池的应急能力,确定在下雨或者负责应急池污水回收利用的岗位工人未及时开启回收泵,以及回收泵发生故障不能运行时,都会导致应急池中污水漫坝的情况大概率发生。

通过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证实鑫慧矿业公司为节约清理成本和生产用水成本,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未对鑫慧矿业公司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的曹凯、杨天平作为鑫慧矿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节约生产成本,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诉鑫慧矿业公司;曹凯、杨天平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杜万东、陈金林虽被任命为副厂长,但并无相应的职权和待遇,未直接参与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意公安机关将二人撤回起诉。法院最终以鑫慧矿业公司及曹凯、杨天平犯污染环境罪,对鑫慧矿业公司单处罚金四百万元,对曹凯、杨太平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逃避监管方式。本案焦点是不正常运行应急池能否认定为逃避监管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虽未明确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系犯罪行为,但该规定与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相互吸收、一脉相承,故将不正常运行应急池认定为逃避监管的方式,法理、法律依据充分。

(二)注重证据亲历性审查。在确定应急池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后,检察官深入鑫慧矿业公司实地调查,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否正常运行应急池。经实地查看,检察官发现鑫慧矿业公司应急池地处低洼且占用园区的主排洪通道,下方是园区的主排洪自然冲沟,直接流向几百米外的金沙江。如果不是为了用作生产用水,鑫慧矿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管道或挖排洪沟的方式将应急池上方的水流引入下方的主排洪沟。调查同时发现,鑫慧矿业公司在案发后已铺设管道进行引流,能够保证园区生活废水不再流入应急池,进一步证明鑫慧矿业公司案发前能够采取整改措施而未进行整改,使应急池长期处于较高水位,致应急池长期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三)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检察机关围绕排污行为的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思路,从应急池使用规范和应急池被认定为污染防治设施的依据,到鑫慧矿业公司应急池的管理运行情况,再到应急池污水漫坝的原因侦查取证。二是落实罪责相一致原则,经过审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陈金林、杜万东二人作为鑫慧矿业公司一般工作人员,不负有组织生产和对应急池管理的职责,不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犯罪的刑法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对该二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曹凯、杨天平作为鑫慧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其代表的是单位意志。其明知应急池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为实现单位利益,对可能出现污染环境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导致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依法以构成污染环境罪追诉鑫慧矿业公司。最终,法院判处鑫慧矿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上一篇: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及张智慧、陈永红等七人污染环境案

下一篇: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杰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