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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教委学校自备饮用水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督促履职 饮水安全

【要旨】

教育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单位,有职责对辖区内学校的自备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保障学校师生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以来,潼南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与该区疾控中心先后两次对全区自备水学校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两次检测显示全区自备水学校水质合格率低,均有20多所学校自备水水质不达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潼南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先后两次以函告的形式向潼南区教育委员会反馈了检测结果,并向水质不合格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40余份卫生监督意见书。该局还曾在2015年、2016年多次就全区水质不合格的自备水学校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此期间,潼南区教育委员会作为该区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合格水质加以整改,致使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影响师生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潼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勘察部分自备水学校取水井位置和饮水设施设备,并向卫生监督执法局调阅了近几年来自备水学校水质检测结果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以及区卫计委发送区教委的函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区教育委员会存在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018年2月10日,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教育委员会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改善饮水设施设备,严格落实饮水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

潼南区教育委员会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对学校场地及学校自备水水质情况具体分析后,该区教委决定通过购买自备水净化设施设备的方式,解决水质不达标的问题。截止目前,潼南区40余所学校自备谁净化设备已经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自备饮用水水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为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督促区教育委员会积极作为,不仅维护了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保护了师生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了政府公信,树立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提升了人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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