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全市首例 行政公益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 综合整治环境污染行政管理职责 【要旨】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综合整治环境污染等行政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对未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古昌镇人民政府辖区在濑溪河支流新峰河、五贵河、女仙桥河等河岸纵深200米陆域禁养区内共有邓显伦等32家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规模达2万余头(只),其畜禽粪便及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河水化学需氧量等指标超标及周边环境污染,影响位于高升桥水库和濑溪河沙堡两个取水点水质,对荣昌区主城30万人饮用水安全造成危胁,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国家环保部对荣昌区濑溪河执法检测发现,3月、9月濑溪河荣昌段水质严重恶化且降为劣5类。濑溪河是荣昌主城30万人的饮用水水源地,被荣昌人民称之为“母亲河”。荣昌区检察院在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和各镇街的协助配合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市院决定成立“荣昌区濑溪河等流域养殖业污染公益诉讼928专案组”并挂牌督办。2017年10月,荣昌区检察院向古昌镇人民政府等16个镇街发出整治养殖业污染检察建议,经过2个月的整改,全区共关闭、搬迁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265家,但古昌镇人民政府辖区禁养区内仍有部分养殖户没有关闭,也没有对畜禽养殖污染采取任何治理措施。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2月19日,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对古昌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限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一审宣判后,古昌镇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意义】 本案是重庆市检察机关首例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主动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以法律手段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出具污染检测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形成共抓大保护工作合力。该案判决后,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以为戒,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清理,并部署全区河流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本案对于发挥基层政府一线公益保护作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实现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社会公益、服务经济发展、办好民生实事的多赢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