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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诉田某利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东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失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

【要旨】

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失火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应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督促其履行赔偿、生态修复义务,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实现打击犯罪与公益保护的双重职能。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下午,田某利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烧纸祭拜时,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火势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经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调查,田某利烧毁的林地中,属于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北山的林地27.85亩、开山村东山的林地2.6亩均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烧死侧柏1553株、烧伤415株,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

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的同时,及时对田某利破坏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协调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查清林地权属、损毁范围、损害后果等内容。同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长清区域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所属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亦出具了《关于田某利补种的方案》。

2019年12月2日,长清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火灾原址补种株属1553株;或判令被告支付修复费用。

2020年4月2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依法承担失火罪刑事责任,并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田某利支付了环境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1、注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有机衔接。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既涉嫌刑事犯罪,又构成民事侵权,且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具有明显关联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又要求侵害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形成追责合力,给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者带来强大的震慑作用,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人居生存环境质量要求,更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

2、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环境生态价值的救济作用。失火犯罪行为致使涉案区内重点生态公益防护林被烧毁,不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严重破坏了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改善环境质量等多项生态功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时,民事赔偿数额没有仅仅依据被烧毁烧伤的树木多少予以确定,而是充分考量其公益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过火面积以及其行为对该区域内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以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后续的修复费用综合衡量。检察机关在全面客观勘验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为案件顺利诉讼奠定坚实基础,最终促使违法行为人支付环境修复费用,保护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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