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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8-09-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内蒙古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1至2014年,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村民周某某承包位于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东侧至和热木特村边界,查格达村机场西侧(即飞机场南侧)至东乌旗边界的防火道,期间,周某某非法占用草原822.67亩,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2016年5月9日,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以周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为由将案件移送霍林郭勒市公安局。2017年6月26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后至其刑期届满,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又口头要求周某某恢复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履行了一定监管职责,但周某某始终未采取任何补种恢复措施,被破坏的草原植被也未得到任何修复,对此,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未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做出其他行政处理,致使被周某某私自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至今仍未恢复,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8年4月4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822.67亩草原植被。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未履行职责,并于2018年5月8日回复称:对于周某某私自开垦草原的行为,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关规定,已于2016年5月9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认为其并非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周某某为恢复植被的责任人。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6日,经霍林郭勒市检察院两次实地调查,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822.67亩草原植被至今尚未恢复,草原生态环境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为加强生态资源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6月20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018年8月7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恢复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直至使生态修复所形成的植被与周边植被相协调、确保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为草原保护典型案例。本案由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两长”共同出庭并当庭宣判。其典型意义在于,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履职尽责、怠职追责”的意识,教育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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