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今年1月,博州人民检察院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博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未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随即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交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初查。经查实:2014年至今,博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市汇富房产有限公司、博乐市众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爱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博乐市辖区陆续投资修建商业旅游综合项目,建筑面积303080平米。上述项目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均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现已完工投入使用。博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博州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全州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责任,编制全州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博州人防办公室未依法履行人防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人防国有专项资金2315万余元未收缴。 诉前程序:博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职行为造成人防建设管理秩序混乱、人防国有专项资金至今未被追回,给国有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具有公益性的利国利民的人防工程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区院审批立案。对初步查明涉及的四家建设单位未修建人防设施亦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问题向博州人防办公室下发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1、建议依法征缴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支的监管。 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博州人防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小组,配齐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了全覆盖走访,并对建议中涉及的四家建设单位送达了违法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人防费用同时主动对辖区其他建设单位存在的人防问题进行调查、汇总,并已着手制定督查落实及人防费用清收方案。 典型意义: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博州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监督人防部门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依法追缴2315万余元易地建设费用。该类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的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促进行政机关由被动变主动积极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法治监督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