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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黄瓜,菜农获刑又赔偿——巩留县检察院诉王某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杀虫剂 惩罚性赔偿  

【要旨】

个别菜农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王某清是巩留县良凡场实验队种植户。2012年至2017年间,为防治蔬菜病虫害,王某清在其蔬菜大棚内种植的黄瓜等蔬菜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克百威”农药杀虫剂。2017年2月27日,巩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王某清种植的大棚蔬菜中随机抽取黄瓜样本,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检测。经检测,取样黄瓜上的“克百威”残留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最高超标达6.6倍,为有毒、有害食品。

【诉讼过程】

巩留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清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州级以上电视台、报刊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2月14日,巩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3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宣判后,王某清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王某清种植大棚蔬菜多年,为一己私利,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蔬菜全部流向百姓的餐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亦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惩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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