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屠宰场 违法排污 【要旨】 屠宰产生的废物、废水随意排放,会对周边水体、土壤、大气等造成污染,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检查监督长效机制,着力消除屠宰场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基本案情】 近年来,焉耆县4家屠宰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未使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屠宰过程中生产的污水直接排入场外污水池,积累下来的畜禽废弃物直接堆放在场外空地,产生恶臭气味,污染周边水体、土壤、大气,来往群众只得匆匆掩面通过。屠宰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另部分屠宰企业雇佣人员未办理健康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27日,焉耆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环保局和畜牧兽医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县域内屠宰企业立即整改违法排放污水、场外露天堆放畜禽废弃物以及雇佣屠宰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即上岗工作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规范性管理,以保护县域内水体、土壤、大气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焉耆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12月25日,县环保局回复:已针对县域范围内畜禽屠宰企业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处置畜禽废弃物;限期对相关处理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县域内各屠宰场污水、污物排放及畜禽废弃物堆放的规范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保护县域范围内的土壤、水体、大气安全。次日,县畜牧兽医局回复:已监督违法排污企业使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每天组织人员将屠宰后的畜禽废弃物统一收集,当天进行无害化处理,打扫好场区内外卫生,从事屠宰工作的工人全部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典型意义】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实地勘察走访,运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高科技设施设备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固定现场证据。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具体、明确、操作性强。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机关还主动建议环保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畜禽屠宰企业由两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在权责上细化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了行业综合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