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行车安全 河流生态环境 【要旨】 通过办理此案,一方面恢复了渭干河的自然流向、河床结构,保护了该河流局部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疏通铁路桥的泄洪通道,恢复桥基的稳定性,从而消除了铁路行车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排查及开展“三项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库车鑫玉泉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泉公司)在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内距桥梁30米处(南疆铁路线K769+296)违法采砂,形成宽450米、长30米、深4.5米的巨大深坑,改变了河道的河床结构和自然流向,破坏了渭干河自然生态,改变了河道正常的冲淤规律和河流自身的稳定性,降低了铁路桥梁的泄洪能力,严重影响了铁路行车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调查和督促履职】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8年10月23日向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鑫玉泉公司立即停止河道采砂行为;二、进行回填,限期恢复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原状及河流的原有流向;三、疏通渭干河铁路大桥泄洪通道;四、加大对渭干河以及渭干河铁路桥上下游采砂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 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成立专门小组督促落实。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要求,于2018年11月14日向鑫玉泉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多次派人督促回填、修复整改,认真检查、验收。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跟踪回访,确认河道内无违法采砂行为、河道已恢复原状、铁路泄洪通道及桥墩均修复完毕。该案的办理产生较大的警示作用,据南疆铁路部门反映,自本案成功办理后,南疆铁路沿线再未发现在铁路桥下违规采砂的情况,多个采砂厂业主对已经形成的沙坑自觉进行回填,对遭受破坏的铁路桥及时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恢复了河流自然生态,消除了长期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是铁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公益保护与车轮安全双赢、多赢、共赢的典范,是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