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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危路桥,车轮安全不可轻——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行车安全 河流生态环境

【要旨】

通过办理此案,一方面恢复了渭干河的自然流向、河床结构,保护了该河流局部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疏通铁路桥的泄洪通道,恢复桥基的稳定性,从而消除了铁路行车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排查及开展“三项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库车鑫玉泉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泉公司)在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内距桥梁30米处(南疆铁路线K769+296)违法采砂,形成宽450米、长30米、深4.5米的巨大深坑,改变了河道的河床结构和自然流向,破坏了渭干河自然生态,改变了河道正常的冲淤规律和河流自身的稳定性,降低了铁路桥梁的泄洪能力,严重影响了铁路行车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调查和督促履职】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8年10月23日向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鑫玉泉公司立即停止河道采砂行为;二、进行回填,限期恢复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原状及河流的原有流向;三、疏通渭干河铁路大桥泄洪通道;四、加大对渭干河以及渭干河铁路桥上下游采砂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

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成立专门小组督促落实。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要求,于2018年11月14日向鑫玉泉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多次派人督促回填、修复整改,认真检查、验收。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跟踪回访,确认河道内无违法采砂行为、河道已恢复原状、铁路泄洪通道及桥墩均修复完毕。该案的办理产生较大的警示作用,据南疆铁路部门反映,自本案成功办理后,南疆铁路沿线再未发现在铁路桥下违规采砂的情况,多个采砂厂业主对已经形成的沙坑自觉进行回填,对遭受破坏的铁路桥及时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恢复了河流自然生态,消除了长期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是铁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公益保护与车轮安全双赢、多赢、共赢的典范,是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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