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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属公物,购地岂能欠缴款?——库尔勒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使流失五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入库

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8年2月份,库尔勒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以760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库尔勒市十八团渠北侧,编号为G2013-50号的一宗面积为5404.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并于2014年2月10日与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二期支付;2014年2月10日之前付清第一期价款380万元;第二期价款380万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2014年2月10日,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80万元,仍欠缴38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予缴纳并产生违约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有职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市域土地资源,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应当及时向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但在向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诉前程序:库尔勒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5日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某房地产公司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检察建议发出后,库尔勒市国土局积极履职,不断加大追缴力度,并于5月23日复函,“对于某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我局多次向其催缴剩余土地出让金,并于2018年3月至5月陆续将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尾款全部追回。”目前该局已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38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追回,并附全部收回出让金的相关费用收据供检察机关查看监督。

典型意义: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不断沟通、磨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理解、消极逐渐转变为欢迎、积极支持配合,达成了共同保护公益的共识。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到支持之中。本案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履责纠错,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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