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重点道路工程 原生态樟树群 原址保护推动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因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未经审批拟移植并遭受破坏的情况,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政府变更道路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为樟树群“让路”,继而出台市级古树名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由此还深入开展“守古树、护名木”专项监督活动,助力生态资源保护,服务高质量绿色发展。 【基本案情】 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凉塘村樟树群系丽水中心城区为数不多且规模最大的一处原生态樟树群,群落共有44棵大樟树,最高树龄为300年。2018年,因丽水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平路”道路工程建设,凉塘村樟树群被划入规划红线范围内,计划进行移植处理。截止2019年3月,业主单位丽水市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已完成对樟树群征收和移植项目招投标,计划4月底前全部移植到位。“和平路”道路项目建设已全面开工,施工现场已紧邻樟树群,部分樟树已遭受破坏,但该樟树群移植项目却一直未依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在跟进监督中又发现,该樟树群周边地块为莲都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收储地块,该地块因征迁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樟树群根部,严重破坏树木生长条件和环境质量。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收储地块的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12309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当地树木爱好公益人士举报,称位于市中心的莲都区凉塘原生态樟树群因和平路道路建设,将全部被移植,周边群众反响强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将该案交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初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市、区两级院检察长亲自进行现场勘查,两级院办案人员多次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和业主单位,邀请公益人士、公益律师参与办案,聘请高校林业专家现场认定樟树树龄,厘清樟树群的监管职责,核实道路建设工程、樟树群移植项目具体情况。检察机关查明凉塘村原生态樟树群存在移植项目未依法上报住建部门审批、遭受破坏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完成调查核实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建议业主单位暂缓樟树群移植项目,并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凉塘原生态樟树群的移植审批和后续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丽水市、区两级院主动向丽水市人大汇报,并向丽水市政府通报该案有关情况。诉前检察建议引起丽水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分管副市长先后四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两次现场调研,对樟树群后继处理情况展开充分论证。2020年6月3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阶段性书面回复。2019年7月24日,丽水市政府确定“和平路与丽阳街路口樟树群完整保留,和平路丽阳街至寿元路段规划线型调整,线型向东移至樟树群东侧”,凉塘村樟树群所在地27252平方米土地性质由建设用地变更为城市绿化用地。为此,该道路建设项目将多支出2000余万元。2019年9月12日,丽水市政府专门召开“丽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专题会议,针对城市建设过程 “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保护中突显的问题,出台《丽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中心城市范围内“古树名木”统一标注上图挂牌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和规划设计条件上应注明场地内“古树名木”位置及相应保护措施。2019年10月28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书面回复。 为巩固监督成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又办理了古堰画乡、联城、路湾等区块古树保护不到位、受破坏系列监督案,介入调查小白岩、水上运动中心区块古树保护现状。2020年1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整改及树木保护情况开展公益诉讼跟进监督,发现凉塘原生态樟树群因城中村改造被建筑垃圾严重“围堵”的新情况,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措施及时清理处置。 以凉塘原生态樟树群保护为代表的“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的办理,得到丽水人大代表、公益人士和广大群众的高度支持和肯定,在丽水全市范围内产生极大的正面社会反响。2020年6月18日,丽水日报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为切入点,进行4个版面的古树名木保护深度报道,指出“为树让路,让出丽水城的绿色温情”“为绿树让出生态空间,给城市赋予生态文明”。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办理一案惠泽一方, 不仅保住了城市中心的一处天然“盆景”,更是留住了一抹浓浓的乡愁。浙江丽水城市建设发展为生态资源保护“让路”,让出的是自然资源的生存空间,获得的是惠及人民群众的生态红利,推动解决的是城市发展与“古树名木”保护衔接问题,实现的是经济利益和生态公益之间的双赢。 1.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方案”。浙江丽水是“两山”理念的重要萌发地和先行实践地,经过多年发展,已成功塑造了秀山丽水的生态文明品牌。检察机关着眼这一丽水最大优势,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主动对接地方政府,争取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最终推动对城市中心城区最大规模原生态樟树群予以整体原址保护,将2.7万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城市绿化用地,是检察机关贯彻“两山”理念,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做法。 2.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助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发展和树木保护的矛盾不断凸显,建设规划常常与“古树名木”保护发生“打架”现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古树名木”保护衔接机制,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监管职责,提出土地出让前需要先过“树评”的要求,将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落地落实,这是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助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的有力实践。 3.多措并举增强办案质效,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乘势而为,及时部署开展“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扩大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成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持续做好公益诉讼跟进监督工作,确保检察监督刚性,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办案实践中首次构建起公益组织、公益人士、公益律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三公”新模式,将公益组织、公益人士、公益律师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爱心、热情和专业、特长,共同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析问题、谋良策,扩大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同盟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