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浙江 > 文章 当前位置: 浙江 > 文章

嘉兴市秀洲区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红旗塘 工业固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成立专案组,指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自主调查取证,保证了刑事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程序进程同步;精准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划分,准确运用法律,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把依法办案和护航民企两项工作结合起来,对已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企业撤回起诉,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经营,避免了诉累;延伸办案成效,推动职能部门出台工业固废处置管理规定,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晚,嘉兴市嘉善县至秀洲区油车港镇太浦河红旗塘河道近二十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嘉兴市委、市府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2018年10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姚某某等人分别或结伙将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市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泥交由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利用改装船只组织方某某、段某某等数人将共计2739余吨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案涉污泥产生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此次污染事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635643.25元。姚某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侦查阶段,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并开展联合调查,查阅证据材料,实地补充取证,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产生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补强证据。

经查,姚某某等分别或结伙胥某某,将有毒有害工业污泥倾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被告中的3名雇工以外,涉案的4名自然人、1家个体工商户和5家污泥产生企业以及2家运输企业应就其各自参与的事实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18年7月5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至同年8月5日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或提起公益诉讼。

【诉讼和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4名自然人被告、8家单位就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产生应急监测、检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所产生的紧急措施费用、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3家单位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它们的起诉,并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8名自然人被告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除因一污泥产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以确认之诉改判外,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并开展联合调查,围绕各被告的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产生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补强证据,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的办理,保障了刑事程序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同步进行。

其次,本案的成功经验对于办理类案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责任承担方式、各被告内外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行为人应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费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直接实施倾倒行为者应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间商或运输者明知污泥处置者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仍将污泥交由其处置,应对参与的事实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尽到法定污染防治责任的污泥产生企业应对各自产生的污泥被倾倒造成的损害与经手其污泥的中间商或运输者及污泥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把依法办案和护航民企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已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三家企业,考虑到相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检察机关撤回了对其的起诉,有效地保证了相关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对本案涉及的工业固废问题进行研究,积极与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协作,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整治,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该案的办理得到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批示肯定,并获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上一篇:丽水市莲都区凉塘原生态樟树群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江山市张某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