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环境污染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和解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协助政府妥善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和应急救援费用一揽子解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现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共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山东某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30吨溴乙烷交由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挂重型半牵引车装载运输至浙江仙居。该车途经磐安县诸永高速连接线横坑隧道时发生严重泄露,罐体爆裂,导致事发现场2500余人紧急转移,浙江省市县三级部门共投入应急救援费用290余万元。根据应急监测结果显示,事发多日后,现场附近大气、地表水中溴乙烷浓度仍远超过基线,严重污染了磐安当地生态环境。溴乙烷是3类致癌物、可燃性液体,在光照或火焰下易分解成溴化氢和碳酰溴,后者具有类似光气的剧毒作用。 【调查和公告】 7.22溴乙烷泄露事件发生后,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快速介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及时调查取证,并第一时间将该线索报送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启动公益诉讼办理程序,在正义网上刊登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0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磐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环保部门污染监测数据、应急部门采集的事发现场视听资料,搜集固定有关证据等方式开展公益损害情况调查,确定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未对车辆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核查、也未提供产品性质报告书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30吨溴乙烷交由他人运输的行为和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超范围运输的行为共同导致30吨溴乙烷泄露、槽罐车爆裂、污染环境的事实。并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确定上述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化品泄露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8.3372万元。 【诉讼和执行】 虽经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力促和解,但因其中一公司不接受赔偿方案,本案赔偿和解进入僵局,无法达成诉前赔偿协议。2019年11月27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山东某有限公司、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8337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期间,某运输公司意图转移、隐匿资产逃避赔偿,2020年3月19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查封、冻结。后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又紧紧抓住涉案两公司因本案先后陷入停工停产困境的时机,向其普及解读法律政策,提出合法经营建议,并向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整顿建议,促使两家公司重回谈判,直面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同年4月14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与涉案两公司就溴乙烷泄露污染环境一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两公司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483372元。同时,两被告自愿缴纳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290余万元。 2020年6月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告后,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态大县,天然氧吧。磐安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是钱塘江、瓯江、曹娥江、灵江四大水系的共同发源地,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运用法治手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22溴乙烷泄露事发地位于好溪流域、瓯江支流源头,槽罐车爆裂后,部分溴乙烷挥发或者与槽罐车车体化学反应后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部分溴乙烷流进了好溪,造成好溪水体污染,并影响了下游的瓯江水系。该案系金华地区首例特大突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也是浙江省重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浙江省三级党委政府、当地群众和山东金乡县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该案办结后,先后被《检察日报》、《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国家级媒体纷纷报道、转发,并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该起突发环境损害案件为金华市首例。事件发生后,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展开行动,与应急、环保等部门同步介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向上级院汇报事件进展。通过成立工作专班、实地现场勘查、召开联席会议、参加协调会等形式,互享案件信息,把握公益诉讼介入时机,同步制定应对应急方案,商讨应对措施,细化介入步骤,抢抓“检察工时”。对厘清法律关系、确定事件责任主体提出明确意见,对善后处理提出分类处理可行性方案,为后续民事赔偿处理及和解协议签订创造有利条件。 赔偿金额、责任认定是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磐安县人民政府与涉案两公司因应急救援等赔偿金额存在分歧,陷入僵持之际,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智慧,提出以实际费用为前提,分类别层次为基础,尊重科学评估,实事求是确定赔偿的处理方案,被磐安县人民政府采纳,赢得二被告充分赞许。审判期间,某运输公司意图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及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名下的资产,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重回谈判桌,另一方面和某运输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二被告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共计440万余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力争做到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有机结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枫桥经验”运用于本案办理中。一方面主动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急企业之所急,一方面做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就赔偿问题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案,避免因协商不成走强制执行程序。该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既及时充分挽回公共利益损失,也为两公司早日复工复产创造条件,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双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从治本溯源角度出发,结合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秉持审慎、善意办案理念,通过线上方式开展社会调查了解被告经营状态,发现山东某有限违法生产溴乙烷,某运输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以承包挂靠方式经营,以包代管现象严重,均存在安全生产漏洞,且上述产业链联系紧密而管理疏松,隐患风险极大。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二被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整顿、消除安全隐患建议,加强企业合法经营监管。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所提的建议全部采纳,并对当地化工企业和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合法经营的予以规范,对违规经营的予以整顿或者取缔,有力治理了当地危化品生产及运输行业经营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