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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张某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浙江省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大气污染 虚拟治理成本法

【要旨】

如何科学量化污染行为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办理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我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做了有益探索,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张某未经审批,在江山市峡口镇王村农牧场余大清处租赁厂房建设金属熔炼厂。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7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利用该熔炼厂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锭出售牟利。生产期间,张某陆续从台州籍中介商“老硬”(身份不详)处购买废旧电路板及含铜水泥球,加入焦煤倒入熔炼炉进行焚烧,并将熔炼出的液态金属倒入模具中冷却成为金属铜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仅经物理沉降处理后便直接排向大气中。至被环保部门查获时,张某已焚烧废旧电路板60余吨、含铜水泥球120余吨、焦煤35吨,制成金属铜锭40余吨。

【调查和公告】

2019年5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时,认为张某将废气直排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因污染损害鉴定难度大、周期长,为避免耽误刑事案件程序,同年6月17日经浙江省检察院同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于6月21日履行公告程序。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案发工厂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原江山市环保局、江山市公安局等相关办案单位,对案情及涉案的废旧电路板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信息进一步查证。经原江山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张某焚烧的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900-045-49。

为确保诉讼请求的精准性、专业性,江山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专家前往案发工厂进行现场取样,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上述加工厂房进行了现场踏勘,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技术文件,对张某焚烧废旧电路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评估认为,张某在废旧电路板焚烧过程中无针对溴代二噁英(PBDD/Fs)、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故电路板焚烧冶炼导致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可以确认。按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线路板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25250元,焦炭焚烧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7641元,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42891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60000元。

据此,2019年11月25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428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60000元。

【诉讼和执行】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张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被送往浙江省之江监狱服刑,故采用远程视频模式,张某在狱中参与本案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未经审批许可利用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锭出售牟利,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排向大气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和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其采用的是“环保炉”,应该是无烟和无污水排放的,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坏,并对是否会造成评估报告中得出的费用表示异议。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庭出示了本案证据,充分阐释了废旧电路板焚烧过程中产生溴代二噁英(PBDD/Fs)、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其所谓的“环保炉”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进行物理沉降处理,对大气污染物无法进行净化,排入大气后已对周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按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出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42891元,于法于理有据。

最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当庭判决张某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42891元,并支付评估费60000元,共计502891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于大气具有流动性和迁移性,其本身亦具有一定的自净功能,如何科学量化污染行为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办理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本案中承办检察官与鉴定机构反复沟通推敲,最终确定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计算实际人工治理、修复污染所需费用时,可以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计算赔偿金额时,考虑到衢州是浙江的重要生态屏障,且排污工厂位于我省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按照一类环境功能区的敏感系数5作为赔偿金额计算依据。这一计算方法体现了向生态服务功能高的区域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更大,赔偿金额更高的态势,对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对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尝试,对同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因此于2020年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通过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判令张某支付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对司法服务保障当地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担当,对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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