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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9-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 - 小 + 大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屠宰场将工业松香(脂松香)与食品松香(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进行鲜鸭脱毛加工,并予以销售。2019年4月,璧山区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查明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诉前公告程序,2020年5月,璧山区检察院就本案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共3804600元,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注明其使用脂松香脱毛加工的鲜鸭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召回已销售的用脂松香脱毛加工的鲜鸭。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旁听,人民网、央广网、重庆日报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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