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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 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03-17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苑宁宁 - 小 + 大

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鲜明地表达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为落实这一责任,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根据自身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发挥着国家监护人的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立足兜底,是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等基本权益的保障者。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回顾历史、展望未来,这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逻辑起点,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国家使命。

随着新时代“四大检察”的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的深入,未成年人检察不仅关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所涉及的特定未成年人个体,也需要探索如何利用公益诉讼来维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予以回应,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正式确立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具体来说,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为“涉及公共利益”?虽然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但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涉及根本性的公共利益,是有广泛共识的。首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符合党、国家、人民和时代要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事关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其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的核心关切,事关家庭和谐、幸福。当特定未成年人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当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人民检察院就该及时依法出手。换言之,只要侵犯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个体的合法权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减损、侵害。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义不容辞。

现代社会已经快速进入网络时代、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接触使用网络已经成为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在其学习、生活和三观培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避免和消除网络生态中不良因素、各种乱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未成年人保护亟需回应的时代命题,也是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最为关切的话题。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网络空间受到侵犯时,通常带有损害扩散迅速、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时间持续、受害人数众多、受害方式隐秘等特点,导致个体维权成本高、途径少、效果差。这可以说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大难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既需要强调各方齐抓共管、各履其职,更需要有常态化的机制和制度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就此积极履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而且能够充分利用公益诉讼权威性、便利性、高效性、力度大等优势,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生态发挥检察力量。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利用APP长期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并不当使用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其实已经违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给不特定儿童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一直未及时停止、纠正。很多时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难发现,很难取证,不愿维权也难以维权。这种情况下,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出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及时消除儿童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的危害,而且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态度,维护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促使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经营。

此案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的一个缩影和开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实施,其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无疑将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守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校园安全保障权、社会优待权、网络数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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