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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宁夏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交通安全 服务企业

【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等”外监督领域,督促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群众出行安全保驾护航,是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基本案情】

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长民爆公司”)是主要经营民爆器材制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特殊企业。该公司紧邻惠农区正义路北侧,运输货物进出口均位于正义路上,而正义路是进出贺兰山的重要运输通道,属于上、下坡路段,坡度较大,来往车辆特别是大型半挂车辆较多,属于安全事故多发地段。但交警部门未在天长民爆公司路口设置减速限速及交通信号设施,且该公司运输车辆拉运的都是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一旦与路面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极易引发爆炸事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取证 2018年10月,天长民爆公司向惠农区检察院举报称,该公司门口正义路路段过往车辆较多,因该路段属于上下坡路,下坡车辆难以控制行驶速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其公司运输车辆装载的都是民爆器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该院立即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到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发现位于天长民爆公司门前的正义路是通向贺兰山的重要运输通道,自西向东属于下坡路段,来往行驶车辆较多,且大部分都是半挂、四桥等大型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天长民爆公司运输车辆出入口均位于正义路上,由于该路段正义路与国化路交叉口(距离天长民爆公司出入口约100米)未设置红绿灯,也未设置减速路拱和限速警示标志标牌,运输车辆在出入正义路时,极易与过往车辆发生碰撞,且天长民爆公司运输车辆拉运的都是炸药、雷管等危险爆炸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有引发爆炸的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办案组了解到,2018年8月在该公司门口路段,有一辆货运车因为下坡速度太快,失去控制发生侧翻,与该公司运输炸药车辆发生碰撞,当时情况非常危险,但所幸没有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之后,办案组通过调取该路段事故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得知该路段近几年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诉前程序 经过审查后,办案组认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正义路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正面临着重大风险,遂于2018年11月8日向该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天长民爆公司门口的正义路及相关路段的巡查,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并依法在正义路及相关路段设置限速、警示等标志标牌,科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设施,规范车辆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天长民爆公司门前正义路路段进行安全论证,研究解决对策。经过详细的分析论证之后,该局积极联系施工单位在正义路相关路段增设2处减速路拱,增加3处限速警示标志标牌,对来往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限制,并要求辖区交警大队加强对该路段的日常巡逻管控,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对天长民爆公司门前正义路及相关路段的巡查,做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交通秩序的管控工作。整改完毕之后,该局将整改情况于2018年11月30日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

跟踪回访情况和整改效果  2019年1月18日,惠农区检察院对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跟进监督。通过现场查看,发现天长民爆公司门前正义路已增设2处减速路拱,添加3处限速警示标志标牌,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均已设置到位,来往车辆行驶速度明显降低。该局通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了上述路段交通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群众出行安全多了一份保障。

【典型意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群众出行安全无小事,安全防范责任重于山。检察机关通过办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可以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针对需要运输炸药、雷管等民爆产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殊企业,检察机关要认真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在着眼公共利益保护的同时,要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消除影响企业发展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公共利益与服务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积极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努力实现办理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规定

(提供人:惠农区检察院马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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