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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全隐患案

时间:2020-04-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宁夏检察院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交车安全隐患 公共安全 

【要旨】

针对公交车驾驶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到位,可以有效预防、避免殴打驾驶人员甚至抢夺方向盘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驾驶人员安全操作不受干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1652辆公交车辆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均不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1240-2019行业标准(即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不到位),需要加装、改装驾驶员安全门,其中:电动公交车615辆,半包围驾驶员安全门车辆706辆,前置发动机无驾驶员安全门车辆331辆。上述车辆因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设备,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引发危害公众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取证 2019年,银川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刑事案件,因案件涉及到危害公众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银川市检察院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银川市公交车驾驶区域隔离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作为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办理。

诉前程序 银川市检察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标准要求,将银川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到位。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将公益诉讼案件向相关监督机关和职能部门抄报(抄送)机制,将检察建议抄送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并将案件办理进度和整改情况多次向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形成办案合力,确保办案质效。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研究制定了《银川市交通领域2019年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同年9月,对公交车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公开招标,确定两家改装单位并签订合同。10月,组织相关部门对改装公交车安全防护隔离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11月,对全市运营的公交车辆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全面展开,在财政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由两家参与改装的公司先行垫资,加班加点进行公交车驾驶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改装。

跟踪回访情况及整改效果 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改装期间,银川市检察院多次向相关部门了解整改情况,及时跟进,督促整改落实。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也对该案件高度重视,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尽快办理,并与银川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0日实地查看公交车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改装情况,现场指导督促改装工作,确保公交车运行安全。截止目前,银川市运营的公交车已全部改装完毕。

【典型意义】

公共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行驶的公共交通车辆中,只有做到让公交车司机安全,才会有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的恶性事件,特别是重庆万州“2018.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银川市检察院大胆尝试,探索将该类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等”外案件办理,且在办案过程中努力创新,主动作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效:一是积极主动借助“外脑”。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由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专家论证会,紧紧围绕焦点问题、法律理解、证据收集等方面对案件“问诊把脉”,对案件如何补强证据、找准法律依据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确保案件监督更精准、办案思路更明晰、法律适用更准确。二是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在线索核查后,及时走访主管单位,沟通反馈意见,宣传公益诉讼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全面了解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法律规定、办案程序,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办案。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在主管单位召开公益诉讼宣讲及座谈会的形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法律文书,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保证监督效果。三是积极主动争取支持。在争取上一级检察机关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的关注、指导和支持的同时,协助被建议单位解决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40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提供人:银川市检察院高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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