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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检察院诉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福建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私设暗管排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

【要 旨】

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东海锦尚附近海域,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石狮市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迅速查清该公司利用暗管偷排的事实。在追究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侵权者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重点污水处理企业,该公司在法定排污口处安装有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检测设施,收集处理石狮市锦尚工业区内各纳管染整、水洗企业污水。2018年2月以来,该公司将原先已切断的应急管道重新焊接,作为偷排管道,并操作电子阀门开关排放未经处理的染整工业废水。案发后,经对应急排放管进行开口取样,所取污水样品中含有重金属锑。


【调查和督促履职】

1.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查清暗管偷排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以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挡板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后,经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认为实施干扰数据行为虚增出水量,系为伪造进出水平衡、逃避监管以达到暗管偷排的目的。考虑到暗管偷排隐蔽较强,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多次赴现场查看取证,掌握到案发后曾有人到现场破坏监控硬盘的信息,引导侦查人员运用数据恢复等电子取证方式锁定一名关键嫌疑人。在距离案发一个多月后,最终查清该企业还存在利用暗管排污入海的犯罪事实,成功追诉3名犯罪嫌疑人,追诉该企业单位犯罪。

2.同步评估生态受损情况,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暗管偷排未在第一时间查获,有毒物质已通过暗管流入海洋,且海水具有流动性,环保执法部门对损害结果和赔偿数额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2018年8月,石狮市检察院委托华侨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作出专家评估意见,两位专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为该公司非法外排未经处理的染整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总计2148.9435万元。经前期公告,2019年3月14日,石狮市检察院依法对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案件移送石狮市法院审理后,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专家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石狮市法院准许,福建省历思司法鉴定所对污染损害进行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同样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偷排未经处理的印染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3358.9581万元。2019年8月27日,石狮检察院向石狮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费用3358.9581万元。2019年12月31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金30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上缴国库;判处邱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分别在三年至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态损害修复,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石狮市检察院及时跟进该案办理情况及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去向问题,向石狮市委市政府报告,推动石狮市政府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将该笔生态损害赔偿金纳入该账户,专款专用于生态损害修复。

【典型意义】

一是解决了排污入海生态损害“鉴定难”问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入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中,由于污水已经排入海中,无法确切地计算排污量,因此存在海洋生态损害“鉴定难”问题。该案在污染海洋生态的损害鉴定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量化分析,得到了法院采纳,为检察机关办理陆源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样本。

二是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同步推进,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新要求。本案中,从引导侦查取证、到生态损害评估、再到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守护海洋的生态效能。检察机关既发挥了刑事检察职能,有力地惩处了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犯罪,又发挥了公益诉讼职能,促使污染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并重,推动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专用账户”。针对该案产生的巨额生态损害赔偿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后一般直接上缴国库,而受损的公益仍处于持续状态。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态损害修复,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推动当地政府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生态损害修复,较好地践行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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