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福建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海洋保护 红珊瑚 增殖放流 【要 旨】 1.当“监护人”, 共护“海底花园”。以“检察蓝”护卫“海洋蓝”为着力点,结合东山海滨小岛及珊瑚自然保护区的特色,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检察行动。 2.做“合伙人”, 形成“合力管护” 屏障。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会签《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共建协议书》,多部门联合,形成“生态护卫”、“法治护航”、“合力管护”三道屏障。 3.当“铁面人”,为蔚蓝大海“添丁”。东山县检察院打击和修复相结合,在东山湾海域和珊瑚保护区将2.27亿尾日本对虾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东山是个海岛县,位于东海与南海交汇处,周边有着星罗棋布的岛礁和南海最北石珊瑚礁,是省级珊瑚自然保护区,属于独特的最北缘珊瑚生态系统,总面积达3680公顷,被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列入南中国海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示范区,作为全球环境基金援助的一个重点项目。东山县检察院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为主旨,牵头相关单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对珊瑚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与管护。在巡查中发现,保护区内有2处私自设立的非法潜水鱼排以及部分游客不科学的潜水观赏珊瑚行为和过驳船只排放的油汽污染,已经危及自然保护区内珊瑚生存,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为珊瑚保护区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全面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内珊瑚资源面临被破坏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对头屿、鸡心屿、澳角3块珊瑚独立片区进行实地勘查,并驾船登上非法鱼排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东山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于2019年8月1日向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管理处:1.联合海洋执法部门,对珊瑚自然保护区头屿片区内两个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的潜水鱼排和无证小船进行清理查处;2.加大珊瑚保护宣传力度,在自然保护区海岸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破坏珊瑚资源和生存环境的行为;3.建立海陆联动机制,开展对珊瑚自然保护区日常巡航执法检查,对破坏珊瑚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与东山县检察院沟通交流,表示该2处非法潜水鱼排长期存在,属历史遗留问题,单靠管理处薄弱的执法力量,难以进行有效执法。东山县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联系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将非法潜水鱼排拖离保护区。鱼排移除后,东山县检察院多次进行跟踪回访调查,目前2处非法潜水鱼排已经搬离珊瑚自然保护区,危害珊瑚资源生存的风险已基本消除。东山县检察院还在保护区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和宣传栏,久久为功,做好珊瑚保护“后半篇”文章。 为避免破坏珊瑚自然保护区的现象出现反弹,东山县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县海洋与渔业局、东山海警站、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部门联合会签《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共建协议书》,建立日常联合巡查、联合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携手为珍贵的珊瑚资源共织一张牢固的法治保护网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和警示社会面”的良好效果。东山县检察院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案件中,引导犯罪嫌疑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近3亿尾鱼虾苗,在珊瑚自然保护区海域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使珊瑚区海洋资源得到补偿。 【典型意义】 一是砥砺“锐度”。结合东山县滨海旅游小岛特色,致力于“公益诉讼+海洋保护”,做维护海洋生态的“合伙人”“监护人”“铁面人”。灵活运用公益诉讼这把“利剑”,书写法治新篇,打造“蓝蓝效应”,让“海洋蓝”与“检察蓝”相得益彰。 二是体现“硬度”。“检察建议绝不是发出去就了事,要紧紧盯住效果,监督落实情况”,消除风险隐患后,通过机制的建设,形成长效保护。由检察机关牵头,将分散的海洋生态保护力量拧成一股绳,织就一张牢固的法治保护网。 三是彰显“温度”。既要打击涉海犯罪,更要注重海洋生态修复,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损失减少到最低,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效果。 |